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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对低空经济产业之影响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范式重构。赵梦竹律师探讨了新规的制度演进路径、核心修正逻辑,并重点分析其对低空经济产业在权利确证、组织治理及产业链合规维度的深远影响,指出新规正推动商业秘密保护从"合规成本中心"向"核心竞争壁垒"的范式跃迁。
商业秘密评析系列——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一)
商业秘密案件中,"相应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成立的核心法定要件,而"体现权利人明确的保密意愿"则是判断保密措施是否有效的关键点之一。吴让军、田禹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重点拆解"保密措施需体现权利人保密意愿"的认定标准、实践误区,为权利人规范保密行为提供针对性参考。
委托代建模式下的合同法律性质及付款责任主体之实务探讨
随着房地产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代建作为轻资产模式逐渐受到市场青睐。然而,我国尚未对"代建"作出明确定义,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工程款付款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赖宇翔律师对上述两大核心实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霍尔木兹海峡封锁背景下的国际贸易风险应对
受伊以冲突影响,2026年2月28日伊朗宣布关闭霍尔木兹海峡,直接冲击国际贸易合同的正常履行。金作鹏、孙鸣、崔少龙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英国法、CISG、海牙规则及Incoterms等规定,梳理国际贸易企业风险要点,并提供可执行的应对方案,包括四大高频争议场景的实务应对及合同条款优化建议。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系列(一)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定位与代表权限
本文作为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系列首篇,重点探讨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定位与代表权限。柯成律师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由来与演化入手,分析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定位——即法定代表人不是独立机构,而是董事会派生的公司对外表意通道,并梳理代表权限的边界与限制规则,包括章程或股东会对其职权的限制及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平衡机制。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实务区别研究——以“管理控制”实质与“三人同时性”要件为核心的类案分析
戴明忠、张诗琦律师系统阐述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认定及辩护策略。两罪量刑差异显著,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活动及人员形成实质性的“管理控制”。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主动实施招募、雇佣,并对人员编组、活动调度、统一收款分成及内部规则进行支配,且受控卖淫人员需达到三人以上;容留卖淫罪则仅为被动提供场所,不干预核心运营。实务中,认定“管理控制”需综合考察对人、事、钱、规则四个维度。关于人数标准,司法实践明确采纳“同时控制说”,排除累计计算,强调三人以上须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受控。针对网络招嫖、合作挂靠等新型模式,辩护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掌握定价、调度及分成控制权。文章最后梳理了微信记录、资金流水等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并提出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辩护策略,强调律师应尽早介入,通过精准质证与管理控制要件的剥离,实现有效辩护。
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司法裁判趋势深度解析:基于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
吴让军律师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系统剖析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七大核心趋势:保护范围由离散秘点转向系统化整体保护,坚持以载体限定边界;侵权认定穿透公司面纱,精准规制共同侵权与组团挖人;举证责任优化分配,强化责任转移与妨碍制裁;严格实质审查自主研发、公知信息及反向工程等抗辩;赔偿裁判推行精细化计算模型与顶格惩罚性赔偿,并支持合理维权开支;执行机制创新,细化停止侵害判项并创设差异化迟延履行金破解执行难题;保护导向聚焦高精尖核心技术,坚持中外平等保护及刑民程序独立审查。当前裁判规则日趋精密,司法保护由定分止争向实质、精准、高效保护转型,为企业合规管理与维权提供明确指引,持续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内地企业在香港的品牌保护攻略
针对内地企业赴港发展常遇的品牌抢注或“影子公司”问题,黄苑婷、黎同博律师指出香港公司名称权、商标权与域名权相互独立,注册公司不等于享有品牌独占权。建议企业构建“商标先行、域名占位、持续监测”的主动防御体系:提前申请香港商标并覆盖关联类别,尽早注册核心域名,建立对注册名称的定期监测机制。遭遇侵权时,可依法向公司注册处投诉、通过UDRP机制解决域名争议或提起民事诉讼。企业应将品牌保护前置为战略布局,以完善的合规体系规避跨境知识产权风险。
新加坡遗嘱原件缺失,涉及双重国籍人士的内地遗产如何处理——隆安广州2025年度重大业务成果之一
李定邦律师以一起被继承人在新加坡订立遗嘱但原件缺失、遗产位于内地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剖析了涉外遗嘱的定性及形式与实质效力认定标准(如适用新加坡法认可遗嘱形式及分别财产制)。针对双重国籍争议、国内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健全及原件缺失等实务难题,文章提出了以“新加坡法院遗嘱认证+律师意见书+继承人无争议确认”补强证据、转委托管理人权限、以及诉非结合(诉前调解)等创新操作路径。最后,文章总结跨境财富传承的三大要点:谨慎设置境内遗产管理人、高度重视遗嘱原件保管、以及关注跨境遗产移转标准不一带来的成本与合规风险,旨在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合规高效的传承参考。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出资制度的规定与考量
柯成律师系统解读《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股东出资制度的核心规则。文章围绕出资主体、方式、期限、金额及注册资本等基础框架,详细阐释了股东协议效力、设立中公司责任、冒名与违法出资认定、非货币及债权出资规则、出资加速到期与举证责任、股东权利限制与失权、违法减资及抽逃出资等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文章全面梳理了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及董事的责任承担机制,并针对多债权人及股东情形下的程序衔接提出优化建议。最后,作者结合实务争议,对部分条款的适用难点与表述瑕疵进行批判性分析,提出具体修改建议,旨在为准确理解与适用新公司法出资制度提供实务指引。
从“八刑会”看未来五年刑事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
张书慧律师认为,2025年11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了未来五年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与工作重点。会议数据显示传统暴力犯罪持续下降,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呈上升态势,专业化刑事法律服务需求显著增长。会议确立了“将法律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相结合”的司法理念,坚持宽严相济政策,重点严惩危害国家安全、贪腐及新型网络犯罪,并就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网络空间规制及死刑适用作出专项指引。在此导向下,刑事律师需提高政治站位以精准把握司法政策,强化思辨能力以落实个案具体分析,并提升法理说理与沟通技巧,推动专业法律逻辑与公众认知相融合,从而实现高质量的有效辩护与当事人权益维护。
私募基金回购中的公司担保责任瑕疵的表现形式及应对——以投资人之视角
魏云、郭红律师聚焦私募股权基金回购交易中,目标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与实务风险。文章结合《公司法》及最高法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指出此类担保的效力核心在于是否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及是否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对此持审慎认可态度。实务中,因缺失决议、签署程序瑕疵或投后补充协议未重新决议导致的担保无效情形频发。对此,建议投资人在投前严格取得股东会决议并核验放款先决条件,投后变更回购条款时务必重新履行决议程序,并争取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文件,以在担保被认定无效时仍能主张公司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基金退出路径。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系列之监事:监事的名与实、权与责
柯成律师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系统探讨了公司监事制度的“名实”与“权责”。文章指出,监事制度旨在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发的代理问题,新法虽引入审计委员会替代机制并允许小规模公司经全体同意豁免设监,但传统监事对多数公司仍具现实价值。在职权行使上,新法明确了财务检查、履职监督等法定权限,但实践中常因信息获取难与缺乏股东支持而难以落地,需通过限制大股东选任权、保障监事知情权及细化监督重点以促其实质化。在责任承担方面,新法规定了监事的资产看护、忠实与合规义务,但责任边界仍较笼统,需结合具体情形与司法实践认定。文章最后强调,监事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依赖立法条文的进一步完善,更需依托公司自治能力的提升与中小股东监督机制的健全。
行政机关自纠行为的司法审查要点——以黄某诉上海市某乡镇人民政府不服撤销不予处罚决定案为例
姚姝律师以“黄某诉某镇政府撤销不予处罚决定案”为例,探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审查行政自纠行为时,应重点把握三项审查要点:一是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须事先告知拟纠错事实并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权;二是事实依据充分原则,行政机关需承担原决定确属错误的举证责任,不能仅凭复查数据差异或缺乏明确证据随意撤销已生效决定;三是适当性原则,需综合考量相对人过错、信赖利益保护及公共利益,防止权力滥用。若自纠行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或裁量明显不当,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激光雷达巨头禾赛科技诉美政府败诉:判决逻辑引全球企业合规警惕
欧颖诗、潘烨桐律师认为,2025年7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驳回禾赛科技诉美国国防部案,支持DoD将禾赛科技列入1260H“中国军事公司”名单,裁定其不违反《行政程序法》。法院认为,激光雷达技术具备军民两用属性,且企业位于官方认定的“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已满足“军民融合贡献者”及“对国防工业基础有贡献”的法定标准,DoD认定拥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程序亦未对禾赛科技造成实质损害。禾赛科技强烈反对该判决,强调其产品仅用于民用且无任何军方关联,已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凸显美国国防部在涉军认定上拥有宽泛裁量权,被列入清单将导致企业面临美国国防合同禁入、OFAC制裁风险、军事最终用户(MEU)认定及声誉受损等严重后果。文章警示,此类“以潜在军事用途替代实际军供事实”的认定标准可能广泛波及在华运营的跨国科技企业,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合规动态,积极通过行政申诉或司法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构建与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章琦律师认为,当前我国对人格标识商品化价值的保护存在法律规定散杂、事后救济为主、赔偿标准模糊及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根源在于缺乏独立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制度。创设该权利有助于实现人格权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分离,构建统一的事前许可转让与事后财产损害赔偿规则,明确司法认定标准,从而为权利人提供稳定法律预期,全面实现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
离婚当事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约定事宜的探讨研究
严丽丽、李真臻律师主要探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规则与司法实践。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仅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可主张撤销,法定事由限于欺诈、胁迫及严格受限的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撤销权受民法典除斥期间约束(知悉事由起1年或90日,最长5年)。司法实践中,因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属性,法院对欺诈胁迫举证要求极高,且出于尊重意思自治,极少仅因财产分配不均认定显失公平,导致撤销诉求获支持难度极大。文章建议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务必审慎,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规避风险。
BIS实体清单更新:新增过半数实体为中国实体
欧颖诗、潘烨桐律师认为,美国商务部BIS于2025年9月12日生效最终规则,将32家实体(过半数为中国内地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列入实体清单。新增实体主要因涉及军事应用、先进半导体与计算、量子技术、生物技术研究,以及向俄伊等制裁国家非法转运物项而被认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利益。列入清单后,相关企业出口受EAR管辖物项须申请许可证,且面临“推定拒绝”或“逐案审查”,部分实体被附加脚注3/4限制,管制范围延伸至含美国技术的外国产物项。此次更新精准聚焦半导体、生物技术、航天遥感及工业软件等关键领域,并强化打击第三国中转规避行为。短期内将导致相关实体供应链中断并倒逼技术自主替代,长期看将推高全球合规成本,未来美国对华科技管制将更趋精准,新兴技术领域恐成重点目标。
人工智能AI词曲著作权保护法律探析
仇少明律师探讨了AI词曲创作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针对AI创作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核心争议在于“人类独创性”认定,司法实践倾向于区分人类辅助创作与AI自动生成并具体判定。其次,AI创作主要面临训练数据使用引发的复制权侵权及输出内容实质性相似等版权风险。最后,文章指出邻接权与用益物权模式存在局限,提出构建数据产权保护模式,通过确权平衡算法开发者、原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兼顾获酬权与权利开放性,避免市场垄断。文章呼吁动态完善独创性标准与权利归属规则,加强国际协调,以构建适应AI音乐产业发展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海南封关后的走私新态势与刑事风险防范
池猛律师认为,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贸港将正式全岛封关运作。封关后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零关税商品税目大幅增至近6600个,加工增值30%销往内地免关税,享惠主体全面扩围,进口限制放宽且开放保税维修。新政在提升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衍生出新的走私风险,主要包括零关税商品“套代购”加剧、虚报加工增值比例骗取免税、禁限类商品伪报夹藏、零关税货物违规偷运出岛,以及利用“三无”船舶或邮轮游艇走私。对此,个人应提高防范意识,杜绝出借免税额度及参与“套代购”;企业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机制,严格核算加工增值数据、动态跟踪禁限清单、确保货物轨迹可追溯、审慎选择运输载体,并在面对海关稽查时善用主动披露等从宽政策妥善应对。
宗氏家族信托争议案例分析:香港信托法视角的深度解读
梁洪轩、黄恩霖律师深度剖析了香港高等法院在宗庆后家族信托争议案([2025] HKCFI 3355)中作出的资产保全与披露令判决。该案虽属程序性裁定,实体审理将在内地进行,但全面展现了普通法信托原则在代持关系定性、推定信托适用、“三确定性”标准及“不动本信托”架构中的灵活解释。文章重点论证了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在跨境临时救济中的创新应用,凸显了香港保全机制相较于内地的程序优势及司法管辖权平衡能力。结合香港成熟的普通法信托传统、现代化《受托人条例》、低税优势及独立专业的司法环境,本案不仅为复杂跨境家族财富传承与资产保护提供了重要判例指引,更充分彰显了香港作为亚洲信托中心的制度红利与战略价值,为高净值人群实现财富安全、风险隔离与跨法域权益最大化提供了高度确定的法律解决方案。
香港《稳定币条例》:2500 万注册资本+全流程牌照管控,数字金融规则重塑在即!
欧颖诗、潘烨桐律师认为,香港《稳定币条例》于5月30日正式生效,旨在通过全链条合规管控填补虚拟资产监管空白。条例核心在于建立严格发牌制度,要求发行主体具备2500万港元最低已缴股本,实行100%储备资产独立隔离与随时按面值赎回机制,并强制落实反洗钱审查、定期审计披露及禁止利息承诺等合规要求。该条例的落地不仅有效防范金融与洗钱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还将推动稳定币行业在合规轨道上可持续发展,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为全球稳定币监管树立标杆。未来有望在跨境支付、数字金融等场景深化应用,并促进国际监管规则协调。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系列(五):高管离职潜在法律风险防控
柯成律师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与劳动法律实践,系统梳理高管离职的法律风险与防控路径。文章首先剖析董事会无因解聘高管与劳动法有因解除劳动关系之间的制度冲突,提出将高管信义义务转化为合法解除事由的协调方案。其次,针对高管主动离职,重点提示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离职后一年内职务发明归属争议,以及离职证明开具与工商登记变更等风险及应对。最后,针对公司单方解雇高管,阐明防范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证据瑕疵引发高额赔偿,以及高管拒交公司印章财物等风险的具体措施,建议企业完善内控、规范解雇流程并提前固定证据,为实务操作提供合规指引。
美国对老挝、印尼、印度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来袭,企业如何应对?
欧颖诗、黄恩霖律师认为,2025年7月16日,美国太阳能制造与贸易联盟(AASMT)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对原产于印尼、老挝和印度的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双反)调查。此次申请系中国光伏企业为规避美国对东南亚国家的高关税而向上述三国转移产能所致。调查主要针对厚度≥20微米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层压件和面板,指控三国企业存在倾销及享受税收减免、低价土地与电力供应等多重政府补贴,调查期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美方程序预计于2025年8月立案,调查及裁定流程预计持续至2026年下半年。该调查对中国光伏出口企业影响重大,建议相关企业提前完善跨境合规体系、密切关注调查进展,并在律师协助下积极应诉以应对潜在的高额关税风险。
深度解读2025年拒执罪新规:从移送公诉到启动自诉的全流程指南
陈钟涛律师认为,《法发〔2025〕8号意见》于2025年7月1日生效,旨在破解“执行难”,系统明确了拒执罪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程序衔接与职责分工。文章从律师实务角度解读了核心操作要点:首先,申请执行人需围绕“有能力执行”与“拒不执行”全面收集证据,通过提交规范化书面申请推动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其次,针对以往公安不立案导致的维权困境,新规首次构建了“法院提请—检察院监督—最终救济”的完整闭环路径;最后,确立了“公诉转自诉”机制,在公安不立案或检察院不起诉时,申请人可提起刑事自诉,虽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可依法申请复制执行卷宗证据,并可通过和解撤诉灵活施压,实现“以刑促执”。该意见为权利人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刑事追责流程,有效打通了民事执行程序与刑事追责机制的司法壁垒。
GENIUS Act 来袭,稳定币市场将迎哪些变革?
欧颖诗、潘烨桐律师认为,美国参议院通过《GENIUS法案》,旨在规范快速增长的稳定币市场。该法案将“支付稳定币”纳入监管,规定仅持牌银行子公司或合格州/联邦发行人可发行,实行“州+联邦”双轨制。核心要求包括:稳定币须100%由美元现金、短期美债等低风险资产储备;发行人需严格披露储备构成与赎回政策,并定期接受审计;稳定币持有人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业务范围受限且严禁滥用用户数据;发行人被纳入《银行保密法》监管,强化反洗钱合规,并严格限制不合规的境外稳定币进入美国。该法案有望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巩固美元地位,但高合规成本可能加剧市场集中度,引发关于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平衡的讨论。
英国最新制裁合规指南深度解析: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跨境合规新挑战
欧颖诗、潘烨桐律师认为,2025年6月27日,英国外交部发布针对非英国企业的对俄制裁合规指南,旨在帮助第三国企业识别并避免规避英国对俄制裁的行为。指南明确了间接运输、隐瞒最终用户等典型规避情形,指出非英企业若参与规避活动或与英存在特定关联,将面临资产冻结、失去国际合作机会等严重后果。英国对俄制裁主要涵盖金融制裁(冻结指定对象资产)与贸易制裁(禁运商品及服务限制)。指南建议中国企业加强交易前尽职调查与“红旗信号”排查,建立包含高层统筹、合同约束、动态监控的合规管理体系,并持续跟进英国制裁清单更新,以有效规避合规风险。
“走出去”视角下企业必知的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要点
杨仑、蔡梦菲律师认为,在中国企业加速出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成为保护自主品牌、防范跨境侵权风险的核心手段。本文系统阐述了海关备案的战略价值,包括实现供应链动态管理、借助海关依职权执法主动拦截侵权货物,以及为后续行政、刑事或民事诉讼提供关键证据。文章详细梳理了备案的申请流程、必备材料、十年有效期续展机制,以及海关查扣后的货物没收与销毁处置措施。针对实务中常见的材料错漏、授权信息不符、应对查扣超期等典型风险,提出了规范操作与日常监测的防范建议。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具有高效低成本的优势,企业需结合常态化侵权监测与专业化管理,方能构建坚实的跨境品牌护城河,全面保障出海商业利益。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要点分析
高佩洁律师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控告实务要点。文章指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已趋严,入罪门槛降低,刑事立案不再以实际重大损失为前提。控告需重点把握四大核心要点:一是商业秘密认定,需同时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及合理保密措施;二是同一性认定,可通过司法鉴定或“接触+相似”原则证明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三是行为方式认定,涵盖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四是损失计算与追诉标准,现行立案标准为损失或违法所得达30万元以上,可通过合理许可费、利润损失或系统补救费用等认定,并需专业评估报告佐证。明确上述要点有助于提升刑事立案成功率,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生态建设。
离婚诉讼中分割加密货币的实务要点
陈钟涛律师探讨了离婚诉讼中加密货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定性与实践难点。在中国监管框架下,加密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且相关交易炒作风被严令禁止,但个人合法持有在民事纠纷中可被视为特定虚拟财产。其是否纳入共同财产取决于取得方式与资金性质:婚内使用共同财产投资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持有原则上为个人财产,婚后主动投资经营产生的收益属共同财产,自然增值仍归个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面临高度隐匿致查控难、价格剧烈波动致估值难、实物分割存在合规与技术障碍等挑战。法院通常持审慎态度,重点审查资金来源合法性,主张方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实务中建议尽早全面收集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确定估值与分割方案,以有效规避监管风险与执行困境。
保险金信托在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中的实践运用
李定邦律师系统探讨了保险金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应用。文章首先介绍了保险金信托的发展背景、设立门槛及监管现状,对比分析了国内1.0至3.0模式与美日台等地的运作机制。其次,阐述了该工具在税务筹划、资产债权隔离、专业资产管理与灵活分配等方面的核心优势。接着,结合实务案例指出当前保险金信托在防范受益人道德风险、委托人失能失智安排及身后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并提出通过意定监护、公证遗嘱等配套法律工具进行综合规划的建议。最后强调,保险金信托的商业优化需跨行业协作,律师应在法律架构设计与个性化财富传承规划中发挥关键作用。
有限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
李艳秋、姜雨婷律师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赔偿责任范围展开探讨。针对实务中“承担全部未清偿债权责任”“以公司剩余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三种观点,作者结合典型案例与法理分析,支持第一种观点。文章指出,股东明知债务存在仍不履行通知义务并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其在注销登记时作出的债务承诺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因此,股东清算义务人应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出资额或公司剩余财产为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亦需承担同等责任。
跨境电商安全“出海”的十大要点
叶鹏律师系统梳理了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机遇与合规出海指南。文章首先辨析了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的差异,并分析了行业增长前景。随后,从主流平台选择、物流模式配置、通关申报及海外仓退税流程等方面提供了实操建议。同时,详细解读了中国政府的最新扶持政策,以及美、欧、东南亚等重点市场的监管与税收要求。最后,针对卖家在经营中面临的政策、物流、支付、知识产权等多重风险,提出了品牌化建设、本地化运营、税务与数据合规等核心策略,旨在为企业安全、高效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全方位指导。
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司法管辖模式分析与律师实务提示
喻海燕律师认为,为破除地方行政干预、保障司法独立公正,我国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司法管辖改革。因缺乏全国统一顶层设计,各地探索出普通法院或铁路法院集中管辖、交叉管辖、异地管辖、当事人选择管辖、专业案件集中管辖及特定案件属地管辖等多元化模式。针对各地实践标准不一、改革推进节奏与深度存在差异,提示律师在实务中需及时核实最新管辖规定,审慎评估地方司法环境与潜在干预风险,并结合各法院审判能力与裁判尺度,为当事人科学选择管辖法院,以切实保障行政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研究(下篇):比较研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及制度衔接问题
葛向荣、梁馨元律师系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研究系列下篇,系统比较了国内商事仲裁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及制度衔接。两者法定审查事由基本一致,均以程序性审查为主。主要差异体现在:撤销程序仅限仲裁当事人提起,期限为六个月,管辖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不予执行程序可由被执行人或符合条件的案外人提起,期限较短,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且案外人享有复议权。在程序衔接上,两制度遵循“一事不再理”及撤销程序优先原则,当事人不得以相同事由重复申请,同时启动时撤销程序优先并中止不予执行审查。最高法明确指出两制度功能互补、不可替代,现行衔接规则已能有效防止程序滥用。文章旨在厘清实务操作要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仲裁司法审查的规范性。
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发展与探索——基于过往10宗案例的观察
赖冠能律师基于我国债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十宗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该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与发展趋势。在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已统一将《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于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公募与私募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在责任承担方面,因违约发行人多已丧失偿债能力,投资者诉讼重心转向承销商、审计等中介机构,法院裁判日益精细化,普遍采用按过错程度划分的“比例连带责任”。投资者损失计算在“票面本息”与“投资差额”之间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中多以票面本息为基准但尚未形成统一尺度。此外,原告自身的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赔偿责任,而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权纳入破产清算处理,破产清偿额及非现金清偿方案通常可抵扣或终结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整体而言,我国债券虚假陈述审判日趋专业化与精细化,但损失计算等核心争议仍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晰。
面对美国近期实施的关税政策,中国跨境电商应如何破局?
叶鹏律师认为,美国近期取消中国小额包裹免税待遇、废止T86清关模式并大幅加征“对等关税”,累计税率一度高达145%,致使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面临成本剧增、利润压缩、竞争力下滑及被迫退出等严峻挑战。对此,企业应积极利用国家海外仓建设、出口退税及综试区税收优惠等政策红利,加速对接京东、盒马等国内平台拓展内销渠道。在战略应对上,建议通过协商美企分担关税成本、实施市场差异化定价、向东南亚转移产能优化供应链、开拓欧美及新兴市场分散单一市场风险,同时加大产品创新与环保差异化研发,并深度应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优化营销与客服流程,以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实现破局与可持续增长。
用人单位以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指引
李居鹏、杜梅俐律师针对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操作提供指引。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解雇须严格遵循“初次证明不胜任—培训或调岗—再次证明不胜任”的三步法定流程。实操中需设定具体量化的考核指标并经劳动者确认,培训应具针对性,调岗需符合合理性与合法性标准,且未嵌入培训内容的绩效改进计划(PIP)不视为合法培训。文章明确指出“末位淘汰”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得直接据此单方解雇。鉴于该解雇方式法律风险高、举证要求严,用人单位须全程规范留痕,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履行通知义务,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操作以确保合规。
浅论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对中国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的影响
潘烨桐律师认为,近年来,美国商务部(BIS)以“国家安全”等为由,持续加强对中国低空经济领域(无人机、eVTOL及相关零部件、软件)的出口管制与制裁,主要措施包括将多家重点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并实施推定拒绝许可审查、对违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出台新规收紧无人机供应链管控等。这些管制措施通过“最低比例规则”和“直接产品规则”实施长臂管辖,导致中国企业面临核心零部件供应链断裂风险、产品升级受阻、特定市场准入受限以及合规成本大幅上升等严峻挑战。对此,文章建议企业加强零部件排查与供应链管理、严格筛查客户背景与最终用途、提升全员合规意识并动态跟踪法规变化,同时借助专业法律团队应对出口管制风险,以保障业务稳健发展。
腾讯被列入“中国军工企业”名单的影响以及小米案的借鉴意义
陈绍平律师认为,美国国防部于2025年1月发布最新版“中国军工企业名单”,新增腾讯、宁德时代等134家企业,规模较上年近乎翻倍。腾讯迅速声明被错误列入,计划启动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并强调对集团业务无实质影响,但股价仍受挫大跌约10%。该名单由美国国防部主导,名义上旨在识别并应对中国军民融合战略对解放军现代化的支持,实则借机遏制中国企业在人工智能、航空航天、先进材料等关键领域的技术进步。文章结合2021年小米被列先例,旨在系统解析该名单的设立目的、列入标准、实际影响,并探讨中国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申诉除名的可行性。
禁诉令在香港婚姻诉讼的应用及案例分析
郑嘉怡、李美慧律师认为,跨境离婚常引发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管辖权冲突。香港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行使管辖权,并可通过签发禁诉令禁止当事人在域外就同一事宜启动或继续诉讼,以防无理缠讼并维护司法公正。法院签发禁诉令主要考量案件与香港的实质关联、香港是否为解决争议的自然法院、域外诉讼是否具压迫性,同时须兼顾国际礼让。结合相关判例,若香港被认定为自然法院且域外诉讼属选择法院或具压迫性,法院倾向支持禁诉令;若原告已提交香港文件,事后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撤案通常难获批准。实务建议指出,原告提交呈请书即可能被视为自愿接受香港管辖,难以事后推翻;被告则须在提交实质答辩前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均应审慎评估管辖法院的适宜性以控制诉讼风险与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的路径与方法:事实、理由、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仇少明、沙雨桐律师系统阐述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四步法”路径:首先通过固定事实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审查标准,夯实争议解决基础;其次依据法定情形与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理由与程序要求;进而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方法,平衡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平诚信原则;最后强调处理劳动争议需综合运用上述方法,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个案公正与劳动关系和谐,为劳动法律实务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从“三旧改造”到“城市更新”暨城中村改造模式转变的法治策略研究——以广州市为例
陈共辉、罗韵瑜律师系统梳理了广州市城市更新政策从初步探索至新一轮城中村改造的六个演进阶段,重点剖析了政府主导、外资主导、政府统筹不介入及政府指导集体投入四种典型改造模式的实践特征。针对各模式在土地征收合法性、村民权益保障、资金运作合规性及社会文化冲突等方面暴露的法律治理困境,文章提出应完善城市更新法律框架与市场化补偿机制,严格落实村民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引入独立第三方优化监督问责体系,并通过制度创新与试点改革探索可复制经验,从而推动城中村改造向法治化、规范化与可持续方向发展。
浅析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假股权转让的认定要素
仇少明律师探讨虚假股权转让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指出法院多倾向于以“通谋虚伪表示”而非“恶意串通”定性此类行为,实务诉讼策略应侧重前者。文章结合典型案例,归纳了法院判断“通谋虚伪表示”的核心外在证据与审查维度:包括不同合同间(尤其是转让价款)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当事人关联关系对通谋的初步印证,以及合同订立过程缺失(如无磋商尽调)、履行异常(如未实际付款或接管)、转让前后关联行为(如名为转让实为担保或临近诉讼)、转让价款显著不合理等综合因素。研究强调对虚假股权转让开展类型化分析,对指导案件裁判与诉讼策略制定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实务——租赁纠纷中出租人之攻守道
邱淑凝、吴云律师围绕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方在承租方违约退租撤场后的权利救济路径展开论述。商铺租赁合同属继续性合同,在形成合同僵局时,司法实践通常不支持出租方要求继续履行的诉求,违约方亦可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出租方维权重心应转向违约损害赔偿,包括拖欠租金、逾期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房屋损害等。文章结合群体性租赁案例指出,合同解除时间、商铺部分返还瑕疵导致的占用费用及违约金数额均受个案具体情况与法官自由裁量影响。最后建议出租方避免僵化坚持继续履约,应及时接收房屋履行减损义务,并在磋商过程中积极留存沟通记录与损失证据,以有效应对后续诉讼。
技术秘密 vs 专利,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该何去何从?
郭帅律师系统对比了技术秘密与专利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异同。文章首先界定了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梳理了专利的申请、授权、确权与维权全生命周期。在此基础上,从权利形成、确认、行使及侵权抗辩四个阶段深入剖析了二者差异:专利以技术公开换取有限期垄断,强调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确权由行政机关主导,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技术秘密侧重保密措施与持续保护,确权依赖司法诉讼且举证责任部分转移,侵权判定采用技术方案实质同一性标准。结论指出,技术秘密虽保护期不定但企业掌控力更强、可控性高;企业应结合核心技术特点与市场竞争需求,灵活制定专利与技术秘密的组合或选择策略,以最大化保障创新成果。
律师在AI医疗项目尽职调查实践
吴国平律师聚焦AI医疗项目的投资法律风险评估与尽职调查。在监管趋严与市场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文章强调数据合规是审查核心。律师需重点核查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授权链条、隐私脱敏及真实性。针对海量数据,建议采用科学抽样策略结合大数据工具进行高效核查;对多源合并数据,需通过系统日志追溯存储与合并过程以严格匹配授权协议。针对合成数据,应坚持真实数据为主,严格控制比例、清晰标识并明确法律责任。此外,可通过数据供应链追溯、公开数据比对、第三方医学专家验证及统计异常检测等多维手段核实数据质量。尽调工作还需全面覆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算法来源、备份安全、网络防护、日志监控及应急响应等关键环节,以实现技术需求与法律合规的平衡。
透视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新趋势——评最高院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案
仇少明律师认为,202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判赔总额约6.4亿元创历史新高。本案判决明确了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两大核心规则:一是优化举证责任分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法院采取整体分析与综合判断,大幅减轻权利人证明负担并直接推定侵权成立;二是完善损害赔偿认定,在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以同行业代表性企业毛利率为参考,结合侵权人因窃取技术节省的研发成本计算获利,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外,判决创新了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按日计付迟延履行金。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持续加码,对维护产业链安全、激励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背靠背条款批复颁布后,总包单位如何应对处理?
李高来、牟晓蕊律师认为,最高法《背靠背条款批复》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或货物服务采购合同中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条件的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而无效,该规定溯及至2020年9月1日。条款无效仅排除付款条件抗辩,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及利息、违约金约定的有效性;未约定利息的按一年期LPR计息,裁判理念由惩罚性转向损失补偿。此后法院将结合行业规范与交易习惯个案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建议总包等企业立即修订合同模板,摒弃风险转嫁表述,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与利率;同时强化上游业主资信监控,灵活运用不安抗辩权、优先受偿权及债权转让化解资金压力,并在甲指分包场景中通过协议明确付款主体,防范自身承担不当付款责任。
老挝投资法律概况与风险防范(一)
金丽律师认为,老挝凭借优越的地缘位置与“一带一路”节点优势,已成为中国企业投资东南亚的重要目的地,重点涵盖能源、矿业、农业及基础设施等领域。本文系统梳理了老挝外商投资的核心法律与实务框架:外商可通过合资、独资等形式设立企业,除特定限制行业外原则上允许100%持股;经济特区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长期土地租赁(最长99年)、关税豁免及一站式行政服务等多重政策红利;特许经营活动主要面向大型基建与资源开发,需履行可行性评估、签署协议等法定程序;知识产权受2023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全面保护,涵盖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及电子作品;劳动用工严格适用《劳动法》,明确工时限制、强制社保及外籍劳工雇佣配额,企业需注重合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外资主要通过租赁(通常30至50年)或特许方式取得使用权,战略项目可依法申请租金减免。整体而言,老挝法律体系对外资开放且配套激励完善,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清晰的政策导向与广阔的市场机遇。
国际贸易视角下的风险析微与律法新变
张慧敏律师系统梳理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模型、商业与监管参与主体、典型进出口流程及对应法律风险,并全面解析了由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标准合同及各国国内法构成的多层级法律渊源。文章重点阐述了我国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最新发展,包括全面取消外贸经营权备案以深化制度型开放、顺应数字贸易浪潮完善数据合规与规则对接、构建出口管制与反外国制裁等反制法律框架,以及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涉外司法裁判尺度。整体旨在为国际贸易参与者提供风险识别、合规管理与法律应对的实务参考。
专利自由实施(FTO)实操及注意事项浅析
郭帅律师认为,FTO(自由实施)分析是企业识别专利侵权风险、预防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非诉手段。文章界定了FTO的核心概念及其规避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意义,指出其广泛适用于产品研发、上市、企业IPO、产线引进及市场拓展等全商业场景。在此基础上,详细解析了FTO的标准操作流程,涵盖技术调研、专利检索、方案筛选、侵权比对及应对策略制定五大步骤。文章还从技术、专利、法律与经济四个维度强调了项目执行对从业人员综合专业能力的要求。最后总结指出,FTO是为企业商业化保驾护航的有效风险管控工具,但其在国内专利诉讼中的具体抗辩效力仍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刘晖、李霖律师系统分析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合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三人增信承诺表述不明易被认定为无偿合同并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直接决定其属于预约还是本约合同;银行须对格式条款履行通俗易懂的说明义务并完善电子签约流程;刑民交叉情形下合同不必然无效,有利于保护无过错金融机构;合同签署需强化经办人身份与权限审查,防范越权代理及员工“飞单”风险;发票开具属附随义务,须明确约定方可作为付款前提;以物抵债违约时银行享有选择权,但调解书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需及时办理登记;代位权与撤销权诉讼管辖不受仲裁条款排除,且明确了“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标准,便利银行维权。整体提示银行需优化合同文本、强化内部授权管理与合规审查。
金银、珠宝等贵重饰品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问题浅析
李惠枝、陈俏丹律师认为,离婚纠纷中贵重饰品的分割主要依据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及财产性质综合认定。婚前一方购置或受赠的属个人财产;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需根据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及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比例。婚后所得饰品,若以个人财产购置或明确赠与一方,属个人财产;若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属一方日常专用,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价值过高时可酌情给予对方现金补偿;若数量多、价值高且具投资属性,则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将综合考量购置时间、家庭经济状况、出资情况及人身专属性等多重因素,依法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浅析中资离岸美元债违约后可能遇到的行权难点
陈易谦、林靖寰、程竞达律师结合2023年开曼、香港及BVI三地关于中资离岸美元债违约的典型判例,系统分析了债券投资人(尤其是通过清算平台持有实益权益的间接投资者)在发行人违约后是否具备直接提起强制清盘呈请的主体资格。开曼及香港法院均持否定立场,指出投资人仅享有经济利益而非直接合同权利,不构成法定“债权人”或“或有债权人”,且无法仅凭平台操作规则推导出登记持有人的授权,必须严格遵循发行文件约定的集中行权机制。相反,BVI法院则作出不同判决,基于当地破产法对债权人概念的宽泛界定及对商业现实的考量,认可了投资人的直接行权资格。文章强调,三地裁判分歧折射出不同法域在合同确定性、司法干预与被动投资者保护之间的价值权衡,提示从业者在跨境债券投资尽调中须精准审查管辖法律、发行文件具体条款及授权链条,并密切关注相关司法实践的后续发展。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申请承认的实务指引
温秋婷、陈俏丹律师详细梳理了在中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流程与要点。申请需至少一方当事人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明、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生效证明及合法传唤证明,相关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并附准确中文译本。法院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且不得上诉。若判决未生效、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被告未获合法传唤、与国内已受理或已生效判决冲突,或违反中国法律及公共利益,法院将不予承认。申请可撤回或被驳回,但均不得再次申请承认,当事人需另行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特别注意,我国仅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的身份关系解除部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生活费负担问题需另行在国内诉讼解决,涉港澳台判决则适用专门规定。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判決的新安排
陈易谦、沈家欧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安排及相关配套文件(《645条例》及规则)已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该条例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建立起更全面的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机制,将大幅降低重复诉讼成本并放宽申请标准。该条例与原有的《597条例》并行适用而非直接取代。相较于旧制,《645条例》取消了选择法院协议要求、放宽内地法院层级限制、将“终审判决”改为“生效判决”、扩大适用范围至非金钱给付类判决,并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实务中,内地判决在香港需主动申请登记且分认可与执行两阶段,申请人应注意例外情形、申请时效,并提前调查及保全被执行人财产。
浅谈新公司法修订内容二三点
潘烨桐律师认为,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主要从三个维度进行重要修订: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方面,扩大了股东知情权(允许查阅会计凭证及穿透全资子公司),赋予小股东在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的法定退出权,并将股份公司股东提案门槛降至1%。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规定注册资本最长5年内实缴,明确未实缴股权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划分,并降低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门槛。在公司治理方面,允许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以简化架构,扩大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并完善辞任与变更程序,同时加重了董监高在催缴出资、防止抽逃出资及执行职务致损方面的赔偿责任。建议相关企业及时研读新规并结合实际调整应对。
辩护律师对专项审计报告的有效审查与质证
罗杰律师指出,因司法部停止“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司法会计鉴定实际“名存实亡”,专项审计报告遂成为刑事审判中鉴别财务问题的替代品。二者在业务性质、证据依据及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以审代鉴实为“以次充好”。实践中,专项审计报告常被错误定性为书证以规避鉴定质证规则,并普遍存在违规采信未质证言词证据、越权作出法律评价、偷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等突出痼疾。文章结合实务经验,从证据类别、主体资质、委托事项、检材范围、检验方法、审计结论及附件七个维度系统提出辩护律师的审查质证要点,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专项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与证据规则,以规范刑事证据审查,维护司法公正。
约定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
孟苗苗律师认为,合同约定附条件或期限自动解除的,守约方仍须履行通知义务,该约定仅赋予解除权而不产生自动解除效力。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则权利消灭。若解除权失权但合同陷入僵局或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可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司法解除与通知解除在权利性质、行使方式及生效时间上存在区别。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无约定时,法院将参照一年期LPR或适用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规则予以裁量。
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趋势和实操
戴明忠律师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源于美国,现已深度契合我国高质量发展需求。当前该制度呈现四大趋势:适用程序向刑事全阶段延伸、地区覆盖率持续提升、适用范围从单位犯罪扩展至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个人犯罪,以及案件类型由轻罪向重大案件拓展。实务操作遵循程序启动、提交合规承诺与计划、选任第三方组织及确定期限、企业自查与第三方复查及主管机关复核、听证验收并出具不起诉决定等核心步骤。随着司法实践不断深化,该制度适用范围正持续扩大,有望实现全国全覆盖。
商业保险财产权益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问题浅析
陈俏丹律师针对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现状,结合《民法典》《保险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割规则。文章指出,分割的核心在于界定保险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财产保险,保险金归属原则上与保险标的权属一致,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保险费可主张补偿。对于人身保险,需区分险种与合同履行状态:意外与健康保险具人身专属性,所得保险金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人寿保险若具储蓄投资性质或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其保险单现金价值及婚后保费对应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议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或由继续履行方补偿一半;为子女投保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总体而言,离婚时保险权益分割应综合考量保险性质、保费来源、当事人身份及保单现金价值等因素,在保障个人财产权与夫妻财产共有制之间实现公平平衡。
企业合规整改合格率为97%,通过司法大数据浅谈刑事合规的现状与展望
高国基律师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涉刑合规需求,结合公检法数据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现状与趋势。数据显示检察机关整改合格率超97%,但全国及广东地区办案量与覆盖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法院改革加速推进,公安机关逐步积极介入。典型案例表明,合规不起诉已逐步适用于重罪及非经济类涉企犯罪,但须严守法定量刑标准。文章进而提出实务展望:律师应推动合规审查前置;倡导合规程序繁简分流,以简化流程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建议制度上保留酌定不起诉适用空间、坚持不突破责任人法定刑上限,并推动刑诉法增设刑事合规专章,以完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与法治化营商环境。
刍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下减少违约金请求的抗辩理由之“恶意违约”
苗凯律师认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5条第3款规定法院一般不支持恶意违约方减少违约金的请求,但故意违约不等于恶意违约。司法实践中,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单方解约通常不构成恶意。认定“恶意违约”需以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标准,如诉讼期间违背和解协议或标的物价格上涨时一物二卖等情形。鉴于该条款属于“例外的例外”,且我国司法实践在违约金调整中普遍倾向依公平原则酌情调减,守约方以该条款成功抗辩调减请求的实际难度较大。
白话商事仲裁的前世与今生之审理价值观篇——浅析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的裁决思路与价值观差异
黄庆锋律师认为,法院诉讼与商事仲裁在审理价值观上存在显著差异:法院诉讼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严格依法律裁判,侧重程序与实体的绝对公正,适合追求法律权威与普遍公平的当事人;商事仲裁则根植于契约精神与意思自治,以经济效率为首要追求,允许参照商业交易习惯,裁决更具灵活性与一裁终局性,且仲裁员多具备特定行业专业知识。商事仲裁侧重快速定分止争与利益平衡,法院诉讼侧重个案公正与社会稳定。当事人应结合案件性质,根据对效率、专业性及裁判理念的诉求,合理选择争议解决路径。
新公司法下对私募基金投资的三大主要影响
魏云律师认为,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投资产生深远影响。文章主要从三方面展开分析:一是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要求,私募管理人需确保实缴资本达标并注意股权变动对实控人比例的影响,董事会须履行催缴及失权程序,合伙型基金亦建议从严适用;二是董事责任大幅加重,涵盖出资核查、清算义务及违规赔偿等,为防范个人追责风险,建议私募机构通过股东会一票否决权、设立咨询委员会或委派监事等方式替代直接委派董事;三是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连带责任新规,私募在受让或转让老股时需严格审查受让方出资能力与非货币资产估值,必要时优先采用减资流程以规避连带或补充责任。整体为私募机构提供了针对性的合规应对与交易架构优化建议。
简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司法认定原则
刘延烽、梁馨元律师探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司法认定标准。多地法院审判指南普遍确立两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考量用人单位主观过错与客观原因,排除无恶意争议或计算误差)与允许补正原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前已纠正的,不支持经济补偿)。作者主张裁判不应机械套用法条外观,而应综合主客观因素、企业经营现状及社会现实,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以契合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
探析境外遗嘱信托在我国内地的法律适用——以“父亲信托”案为例
李定邦律师首先阐述了遗嘱信托在财富传承、个性化财产规划及扩大受益人范围等方面的制度优势。随后以“父亲信托”案为例,指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错误地将境外公证等同于我国国内公证,且在信托法律适用上忽视了当事人明确选择的加州法律,直接判令将信托财产过户给受益人,违背了委托人意愿与信托法理。作者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比较法经验进行评析,主张涉外遗嘱信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适用其选择的准据法,并依法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形式所有权。文章最后强调,处理此类跨境遗嘱信托纠纷时,法院应兼顾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司法主权,借助专业人士实现资产安全有效的跨境安排。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实践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启发
赵威律师认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困境在于其集体共享性与历史传承性,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强调的主体明确性、创造性及新颖性存在结构性冲突,这实质上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衔接的全球性难题。国际层面已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及WIPO政府间委员会等机制持续探索惠益分享与制度协调,我国亦在积极跟进研究。鉴于新型专门知识产权制度短期内难以确立,当前实务中应立足现有框架进行策略性侧重:对新研发产品与技术方法积极申请专利,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产品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对复杂配方、工艺及商业数据采用商业秘密保护。长远而言,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需顺应国际趋势,逐步探索并创设以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为核心的新型知识产权形态。
正当防卫制度的实务新观察
郝浩、李定邦律师基于53起适用2020年《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务案例,系统评析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指导意见》在厘清“防卫挑拨”性质、扩张“不法侵害”内涵及细化民间纠纷防卫认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激活了正当防卫条款。然而,司法实践中仍暴露出多项弊病:对不法侵害的判断存在主观化倾向且缺乏证据裁判思维;“和稀泥”式裁判阻碍是非曲直查明;互殴与正当防卫界限模糊;以及“唯结果论”导致防卫过当认定依然严苛。为此,文章主张实体法与程序法应并行发展,建议构建配套程序规程,包括对争议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引入公开听证、统一裁判文书说理标准、加强类案抽查复核,以及建立法官不適用规则的专项记录制度,以期精准落实《指导意见》,切实贯彻“正义不向非正义让步”的法治精神。
万字!从技术角度评析AI著作权第一案 | 谁拥有算力,谁垄断国内AI著作权的未来?
李伯阳律师针对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AI绘图使用者享有著作权的首份判决提出批评。作者从Stable Diffusion底层算法出发,指出AI图像生成本质是基于提示词、参数与随机种子的确定性“机械性智力成果”,使用者仅是从模型预生成的海量结果中进行挑选,并未投入实质性创作智力。作者认为,该判决混淆了工具操作与创作行为,不仅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自然属性,还可能引发算力垄断、混淆创作过程与结果的保护边界,并对不同AI工具用户造成不公平歧视。作者主张,未经实质性二次创作的纯AI生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要件,知识产权法律应基于技术本质进行重构。据此,原告本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
公司减资行为的合规风险
高巍律师系统梳理了公司减资的司法裁判规则与合规要点。实践中,法院对违法减资普遍采取实质审查:未履行法定通知程序或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减资行为,将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仅调整账面的形式减资因未减损公司偿债能力,一般不担责。针对认缴期届满前减资及恶意减资逃债,司法倾向保护债权人信赖利益,支持出资加速到期。合规上,公司须严格遵循编制财产清单、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及公告等程序,严禁以公告代替通知或明知负债仍减资。未来《公司法》修订草案拟明确同比减资原则、简易减资程序及违法减资的退还与赔偿规则,有望填补法律空白并统一裁判尺度,企业应强化程序合规以防范法律风险。
“村三大员”涉刑研究与风险防范对策
陈共辉、陈文韬律师以“村三大员”为核心研究对象,结合近年涉刑统计数据,剖析了村官涉罪的突出表现、成因及防范对策。当前村官涉罪高度关联职务,呈现“黑红相间”、宗族利益结盟及围绕政府项目补贴牟利等特征。其成因主要在于法治与财务规范意识淡薄、宗族关系思维作祟、乡村法律援助滞后及基层监督虚化。对此,文章提出应加强法治教育与财务公开审计,保持反腐高压以破除关系依赖,加快乡村法律援助与合规指导建设,并落实多层次立体监督机制。最后建议村官强化风险合规意识,尽早开展自查整改,并在面临刑事风险时及时引入律师专业介入。
电子游戏(从业人员)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况浅析
李伯阳律师以某直播平台高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捕为引,系统梳理了网络游戏及互联网企业面临的刑事合规风险。文章首先明确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定义与“行为犯”属性,强调其不以实际盈利为定罪前提,且入罪与“情节严重”标准极低(如抽头渔利超3万、赌资超30万、参赌超120人或涉及未成年人等),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其次,详细剖析了游戏设计中易触碰刑事红线的玩法,包括使用充值虚拟货币进行竞猜、随机奖励、类棋牌博弈、彩票式开奖及提供赌博房间功能等,指出企业必须严格隔离充值货币与概率性玩法,并强化社交聊天监管。文章还通过真实判例指出,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责任不仅限于公司法人,技术、策划、运营、客服等直接参与或明知违法仍提供帮助的员工均可能被追责。最后,文章警示互联网从业者应摒弃行业惯性思维,将法律合规置于业务发展的首要位置,在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确保企业稳健运营。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中的管辖范围与机制衔接
赵建军律师针对我国新《体育法》实施的体育仲裁制度,剖析了实践中存在的受案范围过度限制、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当事人缺乏纠纷处理机制选择自由三大问题。对此提出完善建议:一是结合体育劳动争议与商业争议的特殊性,扩张解释体育仲裁受案范围,使其有效管辖此类纠纷;二是督促各体育协会完善内部章程中的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其与体育仲裁、诉讼等外部机制的衔接规则,落实“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并引入司法监督;三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体育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依仲裁协议自主选择管辖机构,以优化纠纷解决路径,保障当事人权益,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
股权代持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张静律师认为,股权代持虽能实现隐名投资,但实际出资人面临代持协议效力瑕疵(涉金融监管领域易被认定无效)、代持人擅自处置、股权还原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代持人婚变或债务导致股权被混同执行,以及还原时面临高额税负等多重风险。为有效防范上述风险,实际出资人应尽量避免涉金融领域的代持安排;在协议中明确限制代持人处分权及股权还原条件,并提前告知其他股东;通过公证、实名邮件确认及规范转账备注等方式固化协议真实性;同时可优先选择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作为代持人以适用税收减免政策。规范契约设计与完善证据链条是保障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核心。
“裸奔”和“暴富”的短剧,如何合规治理和风险防范
曾锐律师认为,微短剧凭借“小成本、快制作、重投流、用户付费”的商业模式迅速崛起,市场规模逼近200亿元并吸引海量资本涌入。但野蛮生长导致内容同质化、粗制滥造及低俗擦边等问题频发,引发监管与平台重拳整治。2023年6月起,微短剧全面实行许可证全覆盖与强制备案,无证不得播出。从业者须依法取得ICP、文网文、广电制作及视听等多项资质,并高度重视内容合规以规避行政处罚与平台下架风险。同时,制片方需严格防范版权侵权风险,确保IP改编授权清晰合法,在强监管与高淘汰率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合规、可持续发展。
技术秘密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路径探索
仇少明、沙雨桐律师认为,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保护意义重大。部分技术秘密涉及国家安全,二者在信息范围上存在重叠。司法实践表明,已定密为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可直接作为认定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有效佐证。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在认定主体、流通性、保护模式、保密期限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我国现行法规为符合条件的技术秘密申报认定为国家秘密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具体操作细则尚不明确,且定密后可能限制技术流通与商业收益,相关程序及定密后的综合影响仍待进一步探索。
新《公司法》下,小股东如何应对任性的大股东?
张静律师认为,新《公司法》通过多项制度创新强化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有效制衡滥用控制权的大股东。首先,大幅扩展股东知情权,明确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查账,并将知情权范围延伸至全资子公司,为小股东监督公司财务与运营奠定信息基础。其次,强化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引入“事实董事”规则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程序与收益归入制度,有效降低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门槛与举证难度。此外,针对诉讼胜诉利益归属公司的困境,新法创设小股东强制退出权,允许其在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文章强调,尽管事后法律救济机制日趋完善,但小股东更应注重投资前的协议架构设计与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以事前防范替代事后博弈,方能更切实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修订建议及理由
郑仲康律师认为,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七点修订建议并正式向最高院提交。建议核心包括:明确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报酬,限缩适用至直接持股情形并厘清股东纠纷排除范围;主张退休返聘关系应适用《民法典》调整劳务合同,建议删除或重大修订原第六条;将违法转包、分包及挂靠条款主旨由“劳动关系”改为“用工主体责任”,明确系责任穿透而非关系拟制,并补充多挂靠主体按最密切联系定责规则;优化单方调岗调地审查标准,区分工资不合理降低与其他不利变更,限定“不能胜任”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明知情形;调整未缴社保条款,增加劳动者要求补缴及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前置程序以兼顾现实与防滥用;将争议期间工资支付条款中的“可以继续履行”限缩为“不存在客观障碍”,排除主观意愿障碍。整体建议旨在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平衡劳资权益,提升司法解释的实务可操作性。
公共文化资源被抢注商标的行政救济
黎芯宁律师认为,针对恶意抢注公共资源(如名胜古迹、历史名人、热点词汇等)商标的乱象,本文梳理了商标法框架下的异议、撤销与无效三种救济途径。初审公告期内可基于缺乏显著性、产生不良影响或恶意注册等理由提出异议;已注册商标可因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申请撤销;对恶意囤积、扰乱注册秩序的行为,主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2019年修订后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请求无效。司法实践明确,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虽为基本准则,但不可直接作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具体法律依据。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精准适用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予以规制,以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与公共利益。
利害关系人视角下公司法三审稿修订要点及评析
柯成律师系统梳理了我国公司法修订的背景、方向及三审稿核心要点。修订旨在回应实践困境,理顺法律体系,平衡公司自治与必要监管,聚焦股东、公司、董监高与债权人四方主体以实现利益协调与治理优化。债权人保护方面,三审稿完善了出资加速到期、未届期股权转让补充责任、违法减资赔偿、横向人格否认、董事清算责任及简易注销承诺责任等规则。股东权益方面,放宽一人公司设立限制,新增股权与债权出资形式,确立五年实缴期限与股东失权制度,大幅扩张知情权范围(含会计凭证及中介机构查阅),拓展股权回购请求权,并新增同比例减资规则。董监高责任与权限方面,拓宽董事会职权(引入审计委员会与授权资本制),强化外部监督与问责(无因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外赔偿责任),明确催缴出资义务、忠实勤勉义务标准、防范“影子董事”及违法分配利润、违规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整体修订构建了权责更明晰、机制更完善的制度框架,将深刻影响各类商事主体的行为预期与合规安排。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十问十答
苗凯律师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旨在促进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文章通过十个核心问题解读了主要合规要点:适用主体涵盖大湾区内地九市及香港的注册组织(含分公司);内地处理者跨境提供数据仍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且数据严禁流向大湾区以外;向同辖区香港第三方提供需满足严格限定条件。指引虽简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要求且无需提交评估报告,但评估义务并未豁免。此外,明确了安全事件通知对象、敏感信息特殊合规义务、超范围处理需重新备案、接收方部分义务减轻但新增政府调取通知义务、合同解除须通知属地监管及合同强制适用内地法等细则。总体而言,该指引便利了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但未实质改变内地现行合规框架,企业仍需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并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法规出台。
白话商事仲裁的前世与今生(前世篇1.0版)
黄庆锋律师以通俗语言系统梳理了商事仲裁的历史沿革与核心优势。文章追溯了商事仲裁从古代地中海商人自治到现代《纽约公约》及中国《仲裁法》的演进过程,指出其具备意思自治、先调后裁与国际性等天然特质。随后重点阐述了商事仲裁的六大特点:一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自主约定仲裁机构、规则、地点及适用法律;二是保密性强,以不公开为原则,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三是独立性高,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机构无行政级别与隶属关系,仲裁庭独立断案;四是一裁终局,程序高效快捷,法院仅进行有限司法审查;五是裁决国际执行力强,依托《纽约公约》可在全球170余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六是由具备法律与行业双重经验的专家断案,裁决更契合商业惯例与交易习惯。文章旨在普及商事仲裁知识,破除公众误解,凸显其作为高效、专业、国际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价值。
保证人先于主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效力的研究
王建强律师探讨了保证人破产而主债务人未破产时,破产程序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主债务的问题。作者主张该效力不应反向及于主债务,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表明,保证债权的到期与停止计息仅针对保证人自身,不影响主债务的继续履行;破产停止计息规则属强制性特别规定,适用主体严格限定为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从防范关联方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维护商业诚信出发,不应允许因保证人破产而豁免主债务人的后续利息与罚息。文章进一步明确,保证人破产程序终结不导致主债权消灭,债权人有权就破产分配未获清偿的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最后,文章呼吁在破产实务中明确界定保证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边界,以平衡各方利益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公司老板想让他人当法定代表人,如何预防其滥用权力?
张静律师探讨了企业家将经营权交予职业经理人时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抉择。指出法定代表人面临刑事、行政及民事等多重法律责任,实控人常借此隔离个人风险。若由具实际管理权的职业经理人担任该职,则需重点防范其滥用职权。为此,建议通过业务与财务分权制衡、完善印章管理与分权授权制度、建立内外部审计机制以及引入外部股东优化治理结构等方式构建防范体系。最后强调,实控人应在限制权力与激发经理人积极性间取得平衡,结合企业实际统筹制度设计。
关于合并破产对债券发行主体独立性认定的影响
孙巍律师围绕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认定与债券发行人主体独立性审核的实务关联展开分析。文章首先梳理了债券发行中基于“资产、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独立的审查原则及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接着指出,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定条件“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与债券发行人独立性缺失的认定标准高度重合。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中介机构在发行阶段的审慎核查责任,明确若发行人在发行债券时已存在人格混同情形而中介机构未予发现,将面临承担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连带法律责任风险。全文旨在厘清破产裁定对债券发行主体独立性的否定性影响及各方合规与责任边界。
股权投资为何“打了水漂”:——以实务视角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下的利润分配方案与相关条款的理解
黄恩霖、徐鸿鹏律师聚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15条关于“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实务案例,文章指出法院严格审查决议的形式与实质要件:口头分红约定通常不被认可;公司章程若明确具体分配方案可被参照适用;一般会议文件需满足股东适格签署、程序合规及内容具体(含金额、时间、方式等)才可能构成有效决议。鉴于实务中因缺乏规范书面决议导致分红诉讼败诉率极高,文章建议股东务必落实书面留痕,确保表决程序合法,并明确分配核心条款,以有效维护自身分红权益。
公司准备股权融资了,股权架构如何搭建?
张静律师梳理了公司股权融资前股权架构搭建的五大要点:一是归集实际控制人名下同类业务至单一融资主体,避免股权分散、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二是设计清晰稳定的控制权,确保实际控制人表决权保持在50%以上,并预留应对IPO稀释的控制权底线;三是提前剥离亲属股东,规避公司治理缺陷及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带来的对赌连带责任与长锁定期风险;四是引入外部投资人前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以降低股份支付费用、个税风险并提升激励效果;五是创始人采用直接持股与家族公司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便于税负优化与财富传承。文章强调,股权架构设计需结合公司实缴资本、股东配合意愿及税负成本等现实变量灵活调整,不可生搬硬套。
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王志峰律师认为,针对保证期间起算点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条款效力问题,文章结合《民法典》第692条规定指出,虽该情形原则上视为未约定,但实务中应以保证期间终期为准认定约定效力:起算点约定因违背保证从属性原理而无效,应依法修正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期间长度或终止日期的约定依然有效。文章结合司法案例与法理分析,探讨了此类条款的类型化适用规则,指出保证期间过短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被认定无效,并就实务操作提出起算点应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或之后、期间长度应适中以避免法律风险的建议。
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将要“一案双查”——职务犯罪中“受贿自洗”的辩护要点及自首认定
高国基、罗杰律师围绕职务犯罪中的“受贿自洗”问题展开法律分析。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及监察、检察、公安三机关“一案双查”机制的落实,自洗钱已独立入罪,受贿与洗钱均达入罪标准的将实行数罪并罚。文章重点梳理了“受贿自洗”的辩护要点,明确需严格区分自洗钱与赃款事后处分行为,核心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及性质的主客观要件,并结合2021年3月1日的时间节点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此外,文章详细界定了此类案件自首的认定规则,指出自首成立与否取决于供述范围与时机:主动如实供述受贿及洗钱事实则两罪均成立自首;仅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则仅受贿罪成立自首;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洗钱事实,或供述部分受贿事实但完整交代对应洗钱事实,均可依法认定相应罪名的自首。
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消费者保护路径
李玥斌、黄秋平律师认为,随着医疗美容市场快速扩张,相关纠纷引发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基于医美服务的生活消费属性、机构营利性及平等民事关系,支持适用该法,使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获赔额显著高于一般医疗损害纠纷;少数法院则坚持将其界定为医疗行为而排除适用。作者认为,非治疗性医美属于满足求美需求的生活与精神消费,应明确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以强化消费者维权、惩戒违规机构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电影投资之投资人风险与实务分析
曾锐律师认为,中国电影业疫情后强势复苏,票房屡创新高且投资模式多元,但电影投资属高风险领域。本文重点剖析投资实务风险:投资人需明确票房分账规则,厘清净票房分配机制;应通过国家电影局官网核验项目备案信息,审查投资权益链条完整性,防范虚假项目;需审慎区分独家与联合投资,警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固定回报模式及多层转售份额的资金风险;若遭遇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应依法保全证据并寻求公安报案或司法诉讼。建议投资人依托正规渠道,严格审核合同条款与主体资质,保持理性审慎的投资态度。
张兰家族信托被判“击穿”案二审败诉后的衡平法再解读——归复信托是离岸家族信托的必修课
宋杰、李兴华、杨巧玥律师认为,2023年6月,新加坡上诉法庭终审驳回张兰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对家族信托所涉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判决,案件尘埃落定。终审判决的法理基础为英美法系的“归复信托”原则。法院未直接认定信托无效,而是通过综合审查信托文件、异常资金流向、各方应对资产冻结令的态度等客观事实,认定张兰设立信托时并未完成银行账户资金衡平法权益的转移,实质上仍意图保留实益所有权。该案深刻揭示了离岸家族信托实务中的一个新型法律风险:在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制度下,仅转让控股公司股权并不自动转移公司名下底层资产(如银行账户)的衡平法权益。高净值人士在设立离岸信托时,必须充分认知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制度差异,严格遵循衡平法权益转让的形式与交付要求,及时完善资产过户手续,避免因交付瑕疵导致信托“击穿”或资产被强制执行。
浅析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黄庆锋律师以新能源汽车企业为例,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系统梳理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实务框架。文章指出,法律明确了定期审计义务及风险触发强制审计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审计频次(按处理超100万或不足100万人分别为一审或两年一审)、方式(内审或外审)、时限(90个工作日)及机构独立性等要求。实务操作中,企业需先核定数据体量以确定周期,将审计流程融入现有数据合规体系,并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与专业能力选择内审或外审模式,内审应严格遵循审前准备、现场实施、报告出具与整改跟踪的标准流程。尽管《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具备可操作性的指导,但在审计阈值设定、风险分级考量及审计机构资质认定等方面仍有待正式法规进一步明确。
受让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针对受让商标因恶意囤积被宣告无效引发的纠纷,邓志豪律师指出商标无效原则上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但恶意囤积构成法定“恶意”情形,转让人应退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为规避风险,建议优先避免购买涉嫌囤积商标;若确需受让,应事先开展背景调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效后的退费与赔偿条款,并通过补充注册相同商标、及时实际使用并留存证据等方式降低损失与法律风险。
政策强监管背景下网络游戏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
陈共辉、陈文韬律师认为,随着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行业面临的刑事、行政及民事法律风险日益凸显。通过对2017至2022年相关刑事案例的大数据分析发现,涉赌、诈骗、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高发。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不断完善及公安机关常态化打击的背景下,网络游戏企业面临强监管环境。为应对风险,企业应强化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并划定合规底线,构建事前防范、事中隔离、事后应对的刑事合规体系,优化业务运营模式,以保障企业合规稳健发展。
企业组织架构调整与劳动关系处理合规实务
仇少明律师以阿里巴巴组织架构调整带动业绩增长为引,系统阐述企业架构变革下的劳动关系合规处理路径。文章深入解析了劳动法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内涵及解雇程序的严格要求,梳理了司法实践中裁审机构对调整客观性、商业合理性、合同履约影响、诚信协商义务及特殊群体保护的审查要点。结合实务经验,文章为企业提供了合规操作指南,包括夯实决策动因与决议、履行民主协商与公示程序、制定书面调整方案、全程规范存证、优先协商一致、审慎适用单方调岗解雇,并强调构建多维证据堆以夯实证据链。总体而言,企业需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审慎规划调整流程,必要时引入专业支持,以实现商业目标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备忘录、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
谢昕、朱文菁律师认为,备忘录与意向书在商事交易中极为常见,其法律性质与效力不取决于文件标题,而取决于具体内容与当事人是否表明受拘束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认定为三种类型:一是磋商性文件,条款缺失或模糊且无受约束意思,不产生合同效力,仅负诚信磋商义务;二是预约合同,明确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违反需承担预约违约责任;三是本约合同,内容明确具体且具备可履行条件,直接设定实质性权利义务,违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认定时主要综合考察条款完备性、真实缔约意图及实际履行情况。《民法典》第495条不再将二者直接推定为预约合同,立法认定更趋严谨。当事人在签署时应尽可能明确核心交易条款,清晰界定文件性质与违约责任,以防范法律风险。
论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与社会效果(上)
刘晓明、卢京京律师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与实践困境。理论上,股东名册具备权利推定、对公司对抗及免责效力,域外法亦普遍认可。但我国立法沿革显示,该制度长期缺乏强制性置备要求、配套罚则及规范格式,且近年立法趋势有意弱化其效力。实践中,因名册管理松散、内容缺失且无强制约束力,其难以直接认定股东资格,且与公司外部工商登记脱节,导致内外公示功能分离。整体而言,我国股东名册制度规定模糊、执行乏力、功能虚化,亟需反思其法律定位并推进制度改造。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
葛向荣、梁馨元律师系统梳理了有奖销售的法律界定与合规要点。文章首先明确了有奖销售从传统销售挂钩延伸至以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的法定概念,并区分了抽奖式与附赠式两种形式。其次,结合司法实践详细剖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情形:有奖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内定中奖的欺骗手段,以及抽奖式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巨奖销售。最后,针对经营者合规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确保活动规则真实透明、杜绝欺诈与违规设奖;二是依法合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全文旨在引导企业规范促销行为,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破解公司僵局之解散公司诉讼的司法实务总结——程序篇
焦成龙、王笛律师从司法实务角度系统论述了通过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破解公司僵局的程序规则。诉讼主体方面,原告须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登记股东,瑕疵出资不影响其诉权,表决权比例独立于持股比例;被告应列公司本身;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根据具体诉求可列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法院受理需严格审查公司是否陷入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已穷尽其他解决途径。管辖方面,依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依核准登记机关级别确定级别管辖。保全措施方面,尽管解散诉讼属变更之诉,但为保障股东利益及便于后续清算,法院可依申请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保全数额由申请人综合考量自身权益份额、担保能力及公司经营状况后提出,最终由法院结合案情裁量。
立法、执法、司法环节的系统性改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意见的解读与展望
白聪颖律师认为,202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解决独董定位不清、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足及履职保障欠缺等制度性问题。《意见》提出明确职责定位、强化任职与选任管理、优化履职方式、加强履职保障、严格监督管理与责任约束、完善协同监督体系等改革措施。该改革将推动《公司法》及配套规则的修订完善,促使行政监管更加严格并坚持权责对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推动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认定向“过罚相当、精准追责”转变。总体而言,此次改革对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的解读与分析:担保交易部分
李定邦律师聚焦世界银行2023年发布的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B-READY),重点解读其担保交易模块。文章指出,新评估项目秉持功能主义立法理念,核心在于促进信贷获取便利与交易效率。对照评估标准,我国《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在统一担保框架、扩大适格担保财产范围及允许概括描述等方面进步显著,但在非典型担保的体系化融入、浮动抵押主体平等对待、担保物收益自动延伸规则缺失、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顺位的冲击、流担保条款的严格限制以及分散登记系统的数据互通等方面仍存在短板。作者认为,我国应立足本土法治实践与国情,理性借鉴国际评估经验,通过完善立法、推进登记系统信息互联、优化担保权实现程序等举措稳步实现担保法律体系现代化,避免盲目迎合评分,切实推动营商环境的实质优化。
跨境贸易汇款诈骗后交易各方如何承担损失?
贺德峰、林政男律师认为,跨境贸易中,诈骗分子常通过入侵邮箱、克隆地址及篡改付款信息等手段实施汇款诈骗,因跨国追赃困难,损失需在交易各方间分配。法院在认定责任时,以《民法典》规定的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责任划分核心在于审查各方是否履行“谨慎注意义务”,综合考量付款方及代理方是否对异常收款信息尽到多渠道核实义务、收款方是否妥善维护邮箱安全以及是否忽视明显诈骗疑点等情节,最终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货款损失。
从上海某银行被罚一个亿,看跨境电商外汇合规
张静律师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某银行开出近亿元罚单,促使多家银行收紧跨境电商外汇结汇审核。文章剖析了跨境商家面临的三大合规痛点:一是“双清包税”模式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脱节,无法提供真实贸易背景以完成结汇;二是使用个人额度、对敲或虚拟货币等非法换汇方式正遭监管严打,面临违法金额30%至100%的巨额罚款及刑事责任;三是返程投资外汇回流受限于外管局37号文登记要求,登记前累积的外汇资金难以合规入境结汇。对此,建议跨境企业采取分步合规策略,逐步转向阳光化报关与结汇,充分利用国家“无票免税”及出口退税等政策对冲合规成本,从根本上降低外汇监管风险。
规训与惩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实务认定
何志伟律师结合刑法规定与司法实务,系统解读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与适用边界。文章强调应严格把控构成要件,防止入罪泛化与司法机械。客观方面,明确实行行为须发生于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具体可操作的安全管理规定,并与法定严重后果及加重情节标准严格对应,同时注重因果关系的正面认定与合理排除。主观方面,聚焦过失责任,主张依据行为人的实际职权与岗位职责区分预见义务,合理界定一线作业人员与管理监督者的责任轻重。结合多起典型无罪案例,文章详细梳理了无安全管理职责、事故脱离生产作业时空、行为人合规操作、风险不可预见及因果关系存疑等出罪情形,旨在为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及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实务指引。
计算机软件案件被告拒不提交源程序的侵权认定问题研究
田双莉律师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拒不提供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导致举证困难的困境,探讨了侵权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文章指出,司法实践虽普遍遵循“实质性相同+接触+合理抗辩”规则,但代码比对并非侵权认定的唯一或必经程序。在无法直接获取代码时,权利人可通过运行界面、安装环境、设计缺陷、错误信息等间接证据完成初步举证。此时法院可适用证据提供令,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即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将依法推定软件实质性相似并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文章结合十个典型判例,系统论证了间接比对与举证责任转移在破解软件侵权“举证难”中的实务路径。
已有公司章程,还需签署股东协议吗?
石容臻律师认为,公司章程是法定必备文件,而股东协议虽非设立必需,却是明确股东间权利义务的重要工具。由于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且受市场监管模板限制,早期通过股东协议灵活约定个性化事项能有效防范未来治理风险。建议股东协议重点涵盖公司战略目标、出资与股权结构、分红与财务知情权、股东分工与表决权、股权成熟与反稀释、激励与锁定期、进出机制与清算、竞业保密,以及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以保障公司稳定运营与股东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限期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范围、责任边界、应对策略——基于判例分析法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研究及检讨
刘延烽律师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限期申报工伤认定的义务及逾期法律责任展开探讨。针对立法对用人单位因不可归责事由逾期申报的责任豁免情形规定不明,致使司法实践多采取机械文义解释、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的现状,文章梳理了司法裁判的三种主流思路,并认同结合过错原则或法理进行区别适用的观点。作者认为现行规定易导致劳资利益失衡,呼吁立法明确责任阻却条件。同时,文章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伤报告机制、在制度或合同中明确劳动者配合义务,并在存疑时仍按期申报以充分阐述理由,从而优化用工合规与风险管理。
硅谷银行倒闭的背后:论金融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及其行为策略分析
洪世宏律师以硅谷银行因美联储快速加息引发债券资产缩水及高净值客户恐慌性挤兑而倒闭事件为例,剖析了现代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作者指出,硅谷银行危机并非源于高风险投资,而是其客户群体资金量大、信息灵通,对宏观政策变化反应迅速,导致银行在“短存长贷”模式下迅速陷入流动性枯竭。文章借此延伸至资本流动与金融监管议题,引用“在轮子上撒沙子”(托宾税)理念,强调限制热钱快进快出对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性,并肯定了中国长期有效的外汇监管实践。文章进一步提出,金融监管不能仅依赖刚性规则,更应注重行为监管与穿透式管理,以应对市场主体的博弈与非理性恐慌。相较于美国监管的僵化与事后兜底,中国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所强调的功能与行为监管提供了更灵活的治理框架,硅谷银行的倒下为此提供了深刻镜鉴。
算法模型应成为人工智能(AI)侵权审查的核心——以扩散(Diffusion)模型和算法为例
李伯阳律师以Stable Diffusion等扩散模型为例,探讨AI生成内容(AIGC)的知识产权侵权审查问题。文章首先梳理了AI生图技术的发展脉络及扩散模型“加噪-去噪”的技术原理,指出AI模型本质是通过大量数据学习特定元素或风格的“共性”特征,而非直接复制训练集中的具体作品。在此基础上,文章强调判断AI作品是否侵权必须以机器学习算法模型的实际运行为核心:一方面,不能仅因作品由AI生成就一概认定为侵权,否则将不当垄断创作规律与共性,阻碍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也不能一概认定不侵权,若算法出现“过拟合”或使用特定微调模型(如LoRA)导致生成结果与原训练数据高度相似,则可能构成侵权。最终,文章主张法律实践与立法应深入理解算法原理,建立以模型为核心的侵权审查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AI技术健康发展的良性平衡。
电商平台争议解决及法律合规指引(三)——消费者与平台方的侵权争议纠纷
叶鹏、郭晓熙律师系统梳理了网络交易侵权纠纷的四大核心领域及平台合规指引。商品服务质量侵权中,商家承担直接责任,平台仅在明知或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时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建议严格区分自营与非自营业务并履行商家资质审核义务。欺诈行为纠纷中,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等直接责任,平台原则上免责,需落实主体公示、交易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及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个人信息侵权方面,平台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司法实践多采过错推定原则,合规要点在于遵循最小必要收集、强化技术防护、明确授权规则并保障用户删除权。管辖方面,网络侵权案件可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或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关网络纠纷。整体明确了各方责任边界与平台风控合规路径。
契约型基金“资不抵债”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王志峰律师以一起质押式融资回购纠纷案为背景,探讨契约型基金“资不抵债”时管理人是否需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文章指出,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其与管理人之间实质为信托关系,基金财产依法独立于管理人固有财产。基金运作产生的对外债务原则上应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管理人仅在违背管理职责或存在重大过错时才以自有财产担责。同时,交易对手券商明知交易主体为基金且全程参与交易结算,应直接向基金财产主张权利。综上,管理人原则上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个案事实及管理人是否尽到受托义务综合判断。
从大数据的视角研究“假外包”的裁判规则
胡泳琪、伍志琴律师基于大量劳务外包纠纷判例的大数据分析,指出企业为规避用工风险采用劳务外包时,常因管理不规范被法院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司法裁判摒弃合同名称的外观主义,以“从属性”和“实质控制”为核心审查标准,重点考察管理指挥权归属、承包方业务独立性、报酬支付方式及合同标的(工作成果与劳动力)。一旦被认定实质符合劳务派遣特征,用工单位将被依法按劳务派遣处理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应严格厘清真假外包界限,强化承包方独立管理与成果交付导向,以合法合规方式实现降本增效。
离岸信托“避雷”指南——兼论对Z女士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判决的衡平法解读
李兴华、杨巧玥律师以新加坡高等法院“Z女士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为例,指出业界普遍归因于“委托人过度控制”的裁判理由实为误解。文章通过深度解析判决书指出,该案真正的法理基础是衡平法上的“归复信托”。法院并未审查信托文件中的权力保留条款,而是聚焦于信托财产(银行账户资金)的衡平法所有权是否实质转移。Z女士在资金转入信托后仍自行支配、转账及以所有者名义行事,表明其从未放弃实益权益,导致资金依法构成自动归复信托,仍归其个人所有。该案标志着离岸信托风险警示的新方向: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控制权让渡,更关键在于必须彻底完成普通法与衡平法双重所有权的转移,否则信托财产仍可能被债权人追索。
电商平台争议解决及法律合规指引(二)——平台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叶鹏、郭晓熙律师系统梳理了电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处理规则。平台通常作为服务提供方与用户建立服务合同,部分情形下兼具直接销售者身份,由此衍生服务合同与网络购物两类纠纷。针对平台服务合同纠纷,司法实践通常认定合法签署的注册协议具有约束力,平台在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后即可免责;合规建议强调平台应优化格式条款提示方式、强化商家资质审核与投诉管理。针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争议可能引发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须择一维权。管辖方面,优先适用协议管辖;无约定时,网络交付合同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实物交付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研究(中篇):探讨“双方有无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
葛向荣、梁馨元律师重点探讨国内商事仲裁中“双方有无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聚焦五种典型争议:其一,填空式条款中仅手写选定仲裁机构的,应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认定其有效;其二,“先裁后诉”条款中诉讼部分因违反一裁终局无效,但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其三,“约定由某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若能结合语境探求真意确定唯一机构则有效;其四,主合同仲裁条款不当然约束未约定仲裁的第三方担保合同,但若担保人与主合同主体重合则原则上有效;其五,仲裁协议在主体合并、分立、继承及债权债务转让时原则上对承继人或受让人有效,但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可直接援引施工合同仲裁条款。总体而言,当前司法实践已形成尊重当事人仲裁合意、尽量认定协议有效的审查导向,积极支持仲裁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周鸿祎90亿分手费惹争议!是“离婚套现”还是家族治理安排?
张军律师认为,三六零实控人周鸿祎与妻子胡欢离婚,胡欢获6.25%股份(市值近90亿元),引发市场“离婚套现”质疑。公司公告称控制权不变,胡欢承诺短期不减持。文章分析指出,胡欢放弃控股公司股权、拥有新加坡身份且未在三六零任职,表明该事件实为周鸿祎家族提前规划的财富隔离与家族治理布局,而非单纯套现。该案例为上市公司家族治理与股权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系统集成路径解析 ——暨企业商业秘密资产确权管理指引解读
仇少明律师认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各级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强化保护。本文结合《上海技术交易所企业商业秘密资产确权管理指引》,系统探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落地路径。文章围绕保护自身秘密、防范侵犯他人秘密、实施侵权救济及应对侵权指控提出实践指导原则,并据此构建涵盖确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及权利救济四大模块的系统集成保护体系。该系统化法律路径可有效提升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保护水平,对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严重违规的APP可能会被断网!规范移动应用全链条生态,工信部新规逐条看
李伯阳律师认为,工信部于2023年2月印发通知,出台26条措施全面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本次监管首次覆盖APP开发运营者、分发平台、SDK、终端及接入企业全产业链,重点强化用户权益保护与全流程合规管理。在用户体验方面,严禁强制捆绑与静默下载,规范开屏弹窗与自动续费提醒,严格落实个人信息最小必要收集及动态权限申请,并明确用户投诉15日内办结。在产业管理上,压实各主体主体责任,强化应用上架审核与动态巡查,规范SDK合规使用,提升终端安全防护与网络接入监管,违规处罚由“下架”升级为“停止接入”。该通知标志着行业监管向精细化、全链条深化,合规审查已成为应用开发与运营的必备前置环节,相关企业需尽快落实自查自纠并建立长效合规机制。
电商平台争议解决及法律合规指引(一)——平台经营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争议纠纷
叶鹏、郭晓熙律师系统梳理了电商平台上商家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基于入驻协议形成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重点分析了平台规则处罚、结算款结算及先行赔付追偿三类常见纠纷。针对各类纠纷,文章明确了双方举证责任、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并结合《民法典》等规定提出了合规建议,涵盖平台规则公示提示、电子合同效力保障、支付业务资质审查、交易真实性监管及追偿权明确约定等。文末补充了相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规则,为平台合规运营与商家权益维护提供了实务指引。
“它经济”时代:明星代言宠物行业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叶俊希、李霏律师系统梳理了宠物经济背景下明星代言活动的法律定性与合规路径。文章明确明星依法可以代言宠物食品,但应避免以“用户”名义作推荐;同时指出,“入职”“体验官”“种草”及直播带货等若实质利用明星形象推荐商品,均会被监管部门穿透认定为广告代言。若代言宠物品牌出现质量问题,明星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连带责任,但因宠物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财产,明星仅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文章分别从宠物品牌方与明星艺人角度提出合规建议,涵盖资质背调、动态风控、内容审查、保留使用证明及完善权责合同等关键环节,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研究(上篇):浅析当事人对国内商事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葛向荣、梁馨元律师主要探讨国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途径。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以及提出执行异议。上述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高度一致,涵盖无仲裁协议、超裁或事项不可仲裁、程序违法、证据伪造或隐瞒、仲裁员违法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七项情形。司法审查以程序性审查为主,除公共利益外不介入实体评判,整体秉承“宽进严出”原则,推翻裁决难度较大。实务中建议当事人审慎订立仲裁协议,并在裁决作出后或执行阶段根据案件进展与法定事由及时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可以用ChatGPT写的程序赚钱吗?——AIGC的基础法律问题透视
吴让军律师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与法律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学界与司法界对AI生成物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争议,核心在于是否必须以自然人创作或体现人类个性化投入为前提,司法实践对此裁判思路不一。在权属归属上,学界提出著作权归属、邻接权保护及孳息所有权等理论,实务多倾向保护使用者权益或依约定确权。文章进一步梳理了AI生成物的多元保护路径,并探讨了侵权责任分配机制,涵盖用人者/代理责任、监护人责任及赋予AI有限法律人格等主张。尽管AI生成物的法律定性、权属界定与责任承担仍存广泛争议,但其已深度融入社会生活,亟待构建适配技术发展的法律规制体系。
失信修复,失信者重焕新生之路——信用信息修复重磅新规解读
伍志琴律师解读了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文章指出,我国现行失信惩戒制度虽成效显著,但对非恶意或轻微失信主体惩戒成本过高,亟需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以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办法》明确信用修复是信用主体的法定权利,旨在依法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而非抹除违法事实本身,并详细界定了严重失信名单、行政处罚及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范围、期限、条件与程序。同时,办法建立了央地信用信息协同联动机制,并对提交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恶意行为设定了延长公示期、限制申请及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惩处措施。作者建议公众严格区分“信用修复”与“征信修复”,委托合法可靠机构办理,并关注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边界。该《办法》的出台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合法路径,有助于引导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体系。
比例协调、前瞻合理——再评《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案
吴让军律师以广东省高院《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案二审判决(1035号判决)为核心,深入剖析该判决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两大创新理念:一是严格践行比例原则,判决摒弃传统“一刀切”停运模式,综合考量沙盒类游戏高自由度特性、侵权内容占比及整改可行性,精准判令删除230个侵权元素,实现了权利人利益、侵权方合法利益与玩家群体利益的均衡保护;二是前瞻性地确认并保护用户生成内容(UGC)权益,明确高自由度游戏中玩家独立创作的内容可享有独立或共有著作权,充分肯定玩家群体的合法利益。该判决突破了传统游戏侵权裁判惯性,彰显了司法实践对游戏产业发展规律的尊重,为规范UGC创作及行业未来演进提供了重要指引。
从《迷你世界》案看网络游戏换皮诉讼新趋势
吴让军律师认为,《迷你世界》案二审判决(1035号判决)明确划定视听作品(游戏画面)的保护边界,纠正了以往将游戏规则玩法当然纳入视听作品保护的裁判路径,强调画面保护不延及非画面内容。针对游戏规则玩法的保护路径,文章主张不应仅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而应适用新《著作权法》中“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条款予以保护,此举既契合立法原意,又能包容游戏多元表达形式且不破坏著作权体系。尽管受限于原告诉讼请求与上诉范围,二审法院未能直接就规则玩法的著作权保护展开实质评价而陷入程序窘境,但该判决仍具里程碑意义。文章指出,游戏侵权维权已进入新阶段,权利人需精准归纳游戏规则玩法的具体表达并准确选择著作权保护路径,方能实现有效维权。
飞盘体育产业下活动组织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叶俊希律师立足飞盘体育活动组织者视角,系统剖析了该领域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文章首先明确了具有营利性或竞技性特征的飞盘活动“组织者”法律地位,指出其需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随后,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维度阐释了组织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源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第三人侵权情形;行政责任涉及违反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及体育赛事审批、名称规范等要求;刑事责任则聚焦于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与监管渎职犯罪。针对上述风险,文章提出系列实务建议,包括完善风险告知与规则培训、提前购买保险、严格审查参与者健康状况、依法履行活动报批手续、规范赛事命名、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场地与安保措施等。总体而言,飞盘活动组织者应依据活动规模与性质,全面强化事前预防与事中管理,严格合规运营,以有效规避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责风险。
传统、风貌与镜鉴——ICC PIDA Training Level1培训小记
张弛律师作者分享了参加2022年10月ICC PIDA Level 1培训的体会,系统梳理了ICC国际仲裁院的机构文化、核心仲裁制度及中国内地的仲裁实践。文章首先介绍了ICC的精英主义传统与导师团队的公益奉献风貌;其次重点解析了ICC仲裁规则中的审理范围书、案件管理会议与程序时间表及证据规则,并对比了IBA规则与布拉格规则的适用差异;接着结合“龙利得案”等典型司法案例,探讨了中国内地对外国仲裁机构开展业务的包容性政策导向与友好司法环境,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在内地发展前景广阔;最后描述了参训律师的专业素养与培训收获。全文兼具制度解读、实务观察与行业展望,为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及中国仲裁法治化进程提供了清晰脉络。
差额补足作为资管产品信用增级安排的性质及效力探讨——以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合同纠纷案为例
张弛、杨燕律师以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为样本,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分析了银行理财业务中“差额补足”安排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认定规则。文章指出,差额补足在法律性质上可根据协议文义与交易结构被认定为保证合同、债务加入或独立合同。在效力审查方面,司法实践主要聚焦于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构成资管业务禁止的刚性兑付、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监管,以及监管政策趋严背景下对公序良俗的考量。总体而言,法院倾向于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上认可独立第三方或结构化交易中劣后级投资者提供的差额补足效力;但若由资管产品管理人或发行人提供刚兑承诺,或实质构成监管套利损害金融安全,则多被认定无效。金融机构在实务中应严格规范交易结构设计,强化合规审查以防范协议效力瑕疵风险。
【中国第一,世界第二】海信在世界杯踢“擦边球”?
叶俊希律师认为,针对海信卡塔尔世界杯“中国第一,世界第二”广告语引发的法律争议,文章梳理了正反双方关于其是否违反我国《广告法》的观点。作者指出,广告合规的核心在于平衡法律风险与商业效益,而非盲目追求“零风险”。海信该广告在海外投放,具备数据支撑与合理解释空间,且通过增加围栏词等方式进行合规调整,体现了企业对监管趋势的把握。文章强调,广告合规需动态兼顾法律边界与商业目的,海信此次营销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也折射出中国品牌出海的战略视野。企业开展广告合规应在专业指导下综合评估,以实现法律安全与商业价值的统一。
人工智能:律师与助理之间来了个林妹妹
洪世宏律师厘清了助理律师与律师助理的职业定位差异,强调助理律师的核心成长在于通过实务训练培养识别规律、适用规则及洞察当事人意图的能力。针对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文章指出AI虽擅长海量数据处理与文书模仿,但缺乏对人类情境、意图及灵活变通的理解。因此,AI仅能作为辅助工具,无法替代人类在法律实践中的情境判断与创造性思维,真正能够独立执业的仍是具备自主意图与情境适应力的人类律师。
关于广东省《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黄恩霖律师针对2022年8月正式出台的《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解读。文章指出,《细则》明确了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强化了对拟设公司展业模式与盈利可持续性的实质审查。核心监管要求包括:严禁信用审查等核心业务外包及资质出借;审慎开展面向自然人的批量业务与租金贷;限定租赁物须为权属清晰的固定资产,实质限制复杂转租赁交易;关联交易全面取消豁免,严格遵循公司治理回避制度;新增客户投诉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义务;并大幅细化、强化了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总体而言,《细则》精准回应了行业关切,彰显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审慎导向,将深刻重塑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体系与未来发展格局。
健康医疗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及合规要点
陈世福、王怡婷律师聚焦健康医疗数据出境合规与安全评估,指出该领域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是我国数据出境合规的高风险环节。文章系统梳理了我国数据出境监管政策沿革与核心原则,结合欧盟与美国等国际规制,阐明数据跨境流动的核心在于平衡数据开放利用与安全风险管控。针对安全评估机制,明确了触发法定申报的量化情形,并详细列出了企业自评估与国家网信部门重点审查的关键要点。最后,从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引入安全技术定期开展“体检”、按具体流通场景动态调整合规方案、严格审查境外接收方资质及能力、坚守国家安全与隐私保护底线五个维度,为企业提供了可操作的合规管理建议,旨在助力健康医疗企业在严守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实现数据跨境有序流通与价值转化。
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分析如何规避股东个人责任?
吴让军律师探讨了《公司法》认缴登记制下的高额注册资本风险,重点分析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及风险防范建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指在特定条件下股东需提前缴纳认缴出资,主要适用于执行阶段公司资不抵债且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破产程序启动后、公司解散清算时,以及诉讼中原则上不支持但存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产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或涉及工资等优先债权等例外情形。为规避股东个人责任,建议企业按需合理设定注册资本,尽快完成实缴,并严格区分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防范连带责任风险。
合同的尾巴:功能与仪式感
洪世宏律师探讨合同末尾的尾巴条款,以通知条款为例,指出其虽常被视为标准化模板,实则对触发违约救济、决定诉讼成败具有关键法律功能。文章强调,法律从业者应避免盲目套用格式条款,而需结合具体交易背景与履约事实进行精细化起草与管理,否则易引发程序瑕疵与实体权利丧失。同时,作者借美国反强迫劳动条款及司法判例的变迁,揭示了法律文本背后的政治与商业博弈,主张中国企业在涉外合同谈判中应主动争取符合自身利益的条款,以推动平等互利的国际经贸合作。
电商“爆款”跟风抄袭屡禁不止,三大专利保护误区,你中招了吗?
邓志豪律师认为,电商“爆款”产品易遭同行快速抄袭,许多卖家试图通过专利维权却常陷入三大误区:一是产品卖爆后才申请专利导致丧失新颖性;二是单件产品仅申请一项专利导致保护范围窄、易被规避或无效;三是误以为获得专利证书即可顺利维权,忽视侵权判定原则与权利要求撰写质量。为有效延长产品红利期,卖家应树立提前布局意识,坚持“先申请后上市”;构建多维度专利组合以抬高抄袭成本;并注重专利撰写质量,合理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电商从业者需顺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要求,将专利布局纳入研发预算,以高质量专利构筑坚实竞争壁垒。
购房人无购房资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能否排除执行?
胡莹律师探讨了无购房资格者在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时,能否依据《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排除执行。针对第二十八条,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因名下房屋数量已达限购上限的买受人对未能过户存在自身过错,不符合“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的法定条件,依法不能排除执行。针对第二十九条,司法实践虽有分歧,但主流观点认为无购房资格的买受人因无法依法请求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物权期待权,故无权排除执行。作者认同该主流裁判思路,指出此类购房行为违背限购政策且缺乏法理支撑,但同时也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最终仍会基于个案事实与利益衡平原则进行综合裁量。
搭建股权架构的五个考量维度
股权持股架构的设计应紧密围绕股东的具体目的展开。张静律师从五个核心维度系统阐述了不同持股模式的优势与应用:一是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有效隔离项目公司债务风险;二是利用持股平台优化分红与减持税负,并为再投资提供便利;三是在并购重组中借助控股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四是通过控股公司统筹融资担保、资产承接与业务孵化,赋能资本运作;五是在家族财富传承中利用控股公司留存收益,避免分红个税以定向支持后代创业。企业应根据实际战略需求灵活组合上述维度,搭建最优股权架构。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责任
谢昕律师围绕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即设立时股东)的概念界定与出资责任展开分析,指出现行司法解释已将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扩大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文章重点厘清四大实务难点:首先,明确“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指未按期足额缴纳章程约定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未实缴不构成该情形;其次,界定“出资加速到期”仅适用于破产、解散等法定或特定情形,责任主体限于现任股东,且原则上不当然触发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再次,分析股权转让后原发起人责任,出资期限届满转让的需担责,期限届满前转让的主流观点认为出资义务随股权转移而免除,除非存在恶意逃债等情形;最后,明确公司减资/增资后的责任边界,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发起人以减资前认缴额为限担责,而增资瑕疵仅对登记后产生的债权担责,其他发起人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文结合相关法条与典型案例,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思路。
张弛:私人数字货币规制再思考
张弛律师系统梳理了私人数字货币的概念、属性与发展脉络,回顾了中国规制政策从相对放任到严格限制,再到“链币分离”的演变历程。文章指出,现有严格监管虽有效遏制了投机乱象与违法犯罪,维护了金融稳定,但也抑制了金融创新、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削弱了对投资者的实质保护,并可能使我国在数字资产领域丧失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为此,文章提出规制政策应顺应技术、经济与法律逻辑,采取基于功能分类的差异化监管路径,对支付类与资产类经济行为分别施策;建议优先放松对资产类业务的管控,依托深圳、海南等特区试点建立中心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以在筑牢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与产业健康发展。
有上市公司要收购我公司了,我该怎么应对?
张静律师认为,面对上市公司收购要约,创始人应理性应对并采取以下关键措施:首先,与收购方及核心员工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引发团队动荡或交易失败;其次,全面自查历史财务合规风险,因收购将触发严格审计与信息披露,若风险不可控应慎重出售;第三,主动编制《股权出售说明书》明确估值逻辑,并坚持卖方先报价以掌握议价主动权;第四,审慎评估收购对原有客户资源及核心团队的冲击,争取保留关键人员或制定补偿方案;最后,针对收购方常提出的对赌条款,需结合产品竞争力与盈利能力进行量化测算,合理设定业绩指标,预留财务例外情形,测算最差情况下的补偿底线,并力争在对赌期内保留公司运营权。鉴于并购涉及复杂商业、财务与法律问题,建议企业聘请专业顾问机构全程协助。
首封与轮候查封并存,法院该如何处置财产?
吴让军、蔡泳律师以最高法2022年《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为背景,系统分析了执行程序中首封、轮候查封与优先债权并存时的财产处置与分配规则。文章指出,新《通知》明确了轮候查封的正式效力及其对首封法院的约束力。针对普通债权,法院依债务人性质及财产充足度适用按比例分配等规则,首封债权人是否可多分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针对优先债权,首封优先权实现后剩余变价款应移交轮候法院处理,轮候优先权在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满60日等条件下可请求移送执行权。针对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形,司法趋势倾向于允许轮候法院在超期未处置时商请移送处置权,但强调须兼顾首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文末就首封与轮候债权人如何主动跟进程序、积极沟通及依法维权提供了实务操作建议。
关联企业间调岗的法律可行性探析
郑仲康律师探讨了用人单位在关联企业间短期调配劳动者(借调)的合法性与合规要点。尽管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对此缺乏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用人单位基于经营自主权进行关联公司间借调的权利,且该行为原则上不改变原劳动关系主体,出借单位仍需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审查此类借调是否合法,主要考量关联公司背景、原单位是否继续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是否保障劳动者薪资等核心权益与正常生活不受负面影响。用人单位若依据合同条款单方决定借调,必须符合调岗合理性原则,确保待遇不变且无侮辱或惩罚性。合规方面,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事先明确借调权限及关联公司范围,优先争取协商一致;若单方执行,须严格遵循合理性要件并持续履行原用人单位的各项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