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行政规范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平台和应用分发平台需要按规定设置显式标识、隐式标识并开展核验,产品设计和发布流程需要同步调整。

法律效力
现行有效
公布或更新日期
2025年3月14日
生效日期
2025年9月1日
最近核验
2026年8月19日

整理: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法律适用以官方公布正式文本为准。

01

适用主体与管辖范围

  • 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服务的企业
  • 传播、分发或托管相关内容的平台
  • 上架生成合成服务应用的分发平台

02

主要要求

01根据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和虚拟场景等内容类型设置显式标识。

02在文件元数据等位置加入隐式标识,并保存相关信息。

03平台需要核验标识、提示用户声明并处理疑似生成内容。

03

实施时间安排

办法公布。

与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步施行。

权威文本

法规规范正文

专项咨询

需要评估该文件对具体业务的影响?

咨询专业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