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适用主体与管辖范围
- 在欧盟投放、部署或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
- 向欧盟市场提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企业
- 系统输出在欧盟境内使用的部分境外主体
02
主要要求
01禁止部分具有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用途。
02高风险系统需要完成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日志、人类监督和合格评定。
03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承担技术文档、信息提供、版权政策和系统性风险义务。
03
实施时间安排
法案生效。
禁止用途和人工智能素养等条款开始适用。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等部分规则开始适用。
调整高风险系统实施时间表的修订规则生效。
治理、透明度和执法等多数规则开始适用。
附件三所列高风险用途的相关规则开始适用。
嵌入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系统相关规则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