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广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为深入剖析新法背景下,特别是涉外仲裁制度的革新与影响,引导出海企业有效规避风险、稳健发展,《中国经营报》“财说法”栏目第三期特邀学术界、律师界及仲裁实务界的权威专家展开深度对话。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湾区商事仲裁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广东省律协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黄庆锋律师,受邀参与本次研讨,并就新法对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意义发表了专业见解。
《中国经营报》“财说法”栏目还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司法部涉外仲裁专家委员会委员毛晓飞,广州仲裁委员会党委委员、案件受理部总监张小建两位嘉宾,共探法治创新下企业如何更好地“走出去”。
以下为访谈内容(节选自《中国经营报》):
Q《中国经营报》:新修订的仲裁法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哪些新的规定?
黄庆锋律师: 新仲裁法以“国际化、灵活化、开放化”为核心,全方位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为中外当事人打造更友好的争议解决环境。
新法首次明确仲裁地即“裁决书国籍”属性,破解过往困境。此前因无仲裁地概念,赴他国申请承认执行时,常难确定裁决适用的程序法,尤其合同未约定法律与仲裁规则时易发生混乱。
如今仲裁地明确后,裁决书的国籍清晰,默认以仲裁地作为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管辖依据。例如中美企业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开庭地点在新加坡,但约定的仲裁地却是上海,该裁决书即为中国的裁决,可直接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争议也由中国法院管辖。
作为最具突破性变化,新法有限开放临时仲裁,借鉴深圳特区“先行先试”的思路,仅适用于自贸区、自贸港企业的涉外纠纷,需约定中国某个城市为仲裁地,临时裁决需向仲裁协会备案(具体层级待2026年3月1日实施后明确)。同时推动仲裁机构双向开放,支持国内机构赴境外设立业务机构,也允许境外的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业务机构,提升制度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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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中国经营报》: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方面,本次修改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如何看待其当前的范围界定?
黄庆锋律师: 新仲裁法规定的特别仲裁制度,本质上是“临时仲裁”在中国的试验落地:对接国际规则,打造灵活争议解决的新路径。
我国在借鉴境外临时仲裁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既是对仲裁制度最新形态的探索,也为涉外纠纷解决注入新活力。
该制度核心价值显著:一是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填补过往制度空白,让中国仲裁更契合全球实践标准;二是满足涉外当事人个性化需求,当事人可自主约定仲裁规则、共同选定仲裁员,好比“私厨上门服务”,适配跨境商业纠纷的灵活解决诉求;三是提升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通过引入国际仍通用的仲裁方式,增强制度公信力与吸引力,助力中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新法对特别仲裁适用范围采用“谨慎界定、逐步扩大”思路:初期覆盖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企业的涉外仲裁,以及此前已明确的涉外海事纠纷,如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其核心规则突出灵活性,仲裁庭组成由双方决定,程序可选用广州仲裁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其他机构的规则,还可借助机构的送达、办案秘书等辅助服务,但需约定中国某城市为仲裁地,并在裁决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协会备案。
随着中国企业全球经济融合加深,对灵活高效争议解决机制需求激增,特别仲裁制度将为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供支撑,既彰显探索魄力,又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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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黄庆锋律师受邀参与国家级权威媒体的专题研讨,不仅体现了其本人在仲裁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与行业影响力,也彰显了隆安广州律所及隆安湾区商事仲裁研究中心在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与领先地位。
通过本次《中国经营报》“财说法”栏目的深入探讨,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出海企业,对新《仲裁法》特别是涉外仲裁制度的理解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在以黄庆锋律师为代表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持续推动下,中国企业将在法治创新的护航下,更加从容、自信地参与国际竞争,实现高质量“走出去”。
中国经营报
创建于1985年的《中国经营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中国经营报》社有限公司出版,报社始终秉承“终身学习、智慧经营、达善社会”的理念,洞察商业现象,解读商业规律,助推商业文明。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拥有一报两刊、网站、新媒体的大型传媒集团,是国内领先的综合财经媒体服务商。
律师简介
黄庆锋 律师
黄庆锋律师,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全国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隆安湾区商事仲裁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业务领域:商事仲裁研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与资本市场争议。
社会职务: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肇庆、河源等多地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优秀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