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北京 · 著作权

北京虚拟数字人著作权案

制作团队设计的虚拟数字人形象被离职人员上传至模型交易平台销售。法院认定具有独创性的数字人外观构成美术作品,并分别判断上传者与平台责任。

审理机构
北京互联网法院
公开日期
2025年9月9日
程序状态
生效裁判,2025年9月发布为典型案例
案号
(2024)京0491民初4936号;(2025)京73民终603号

01

基本案情与争议事实

  • 多家单位联合制作并运营两名虚拟数字人。
  • 原联合创作单位员工离职后,将相关模型上传至模型交易平台销售。
  • 权利人与运营方主张上传者和平台共同侵害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02

核心争议与审判焦点

  1. 虚拟数字人的外观设计能否构成美术作品
  2. 委托创作和独占许可安排如何影响诉权
  3. 模型交易平台是否已经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03

裁判结论与案件进展

  • 法院认定虚拟数字人的线条、色彩和形象设计体现独特美学选择,构成美术作品。
  • 上传模型与受保护形象的独创性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上传者承担侵权责任。
  • 平台已采取审核、巡查和投诉后处理措施,法院未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

04

实务启示与风控指引

01数字人项目应通过委托创作、劳动成果和许可合同明确模型及外观形象权利。

02模型文件、贴图、动作和宣传素材需要分别建立版本与授权记录。

03模型交易平台应完善上传审核、权利通知、重复侵权治理和证据留存。

专项咨询

该裁判先例对您的产品研发或在审争议有何影响?

结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