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AI词曲著作权保护法律探析
人工智能AI词曲著作权保护法律探析
仇少明律师探讨了AI词曲创作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针对AI创作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核心争议在于“人类独创性”认定,司法实践倾向于区分人类辅助创作与AI自动生成并具体判定。其次,AI创作主要面临训练数据使用引发的复制权侵权及输出内容实质性相似等版权风险。最后,文章指出邻接权与用益物权模式存在局限,提出构建数据产权保护模式,通过确权平衡算法开发者、原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兼顾获酬权与权利开放性,避免市场垄断。文章呼吁动态完善独创性标准与权利归属规则,加强国际协调,以构建适应AI音乐产业发展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引 言:
随着AI技术的飞速发展,AI音乐创作已经成为现实,这一变革不仅颠覆了传统音乐产业的模式,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本文旨在探讨AI词曲创作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的保护路径。
传统音乐的创作涉及作词人、作曲人和表演者,其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等一系列基本权项。然而,AI词曲的创作流程与传统模式大相径庭,其创作可能并非作者独立思考的结果,而是AI算法的应用。AI音乐的词曲和表演均由AI完成,权利归属可能属于AI音乐软件公司或用户,这使得AI音乐的著作权问题变得复杂。以下就相关问题逐项分析:
一、AI创作词曲是否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AI创作词曲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方面,AI能够独立抓取素材并以创造性的方式重新表达,包括重新构建结构、重新阐释观点,甚至提出全新观点。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AI生成的内容仍然是算法和规则的直接应用结果,与人类创作存在本质区别。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中认定,若工具使用者投入智力并在培训工具过程中体现个性化表达,则生成结果可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然而,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菲林诉百度案”【(2018)京0491民初239号】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现行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给予充分保护,就不宜再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因此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 。
此外,法院还提出,本案中涉案的分析报告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软件研发者显然与分析报告的创作无关;软件的使用者仅在操作界面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这种行为没有传递软件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就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因此,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亦不能构成作品。非创作者自然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应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标明系软件自动生成。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本案下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作品,因为自然人仅扮演机器操作者的角色。由此,为我们提供了二分法思考路径,即:自然人利用AI完成的作品、AI生成的作品,两种作品在独创性认定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二、AI创作词曲的法律风险
AI创作词曲时,法律风险主要涉及版权侵犯问题。AI通过大量数据学习,模仿特定风格和特征,这一过程中可能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构成侵权。具体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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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数据的复制权侵权。AI需要大量数字化音乐作品作为训练素材,这可能侵犯原作品的复制权。例如,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警告AI供应商使用现有音乐训练机器是侵权行为。环球音乐集团也要求删除未经授权的AI生成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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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采样与输出的侵权风险。AI合成音乐可能直接复制现有歌曲的核心部分,若与原作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权。谷歌Music LM模型因生成的音乐中有直接照搬版权作品的风险而未发布成品的具体案例。
三、AI创作词曲的保护路径探讨
1. 智能音乐的邻接权保护模式:
有观点认为可以在《著作权法》中增设一项邻接权来保护AI音乐,但这种模式存在争议,因为它可能重复保护已有权利,且AI使用者并未扮演整理的角色。
2. 智能音乐的用益物权保护模式:
将AI音乐视为天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即使用者所有。这种模式倾斜保护了使用者的权益,在智能音乐领域,AI创作词曲主要依靠人工智能开发、原声带注入和算法设计等,参与上述工作的主体若想获得收益必须由合同另行约定,在实践中将增加用益物权人的操作义务,且保护期限和时效问题亦存在不公平性。
3. 智能音乐的数据产权保护模式:
笔者认为智能音乐兼有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特征,将之另行确权是更为切实可行的选择。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数据汇编者、算法研发者等主体劳动的结果,凝结了上述主体的大量人力投入及财产投入。这种模式既保护了数据开发者即人工智能音色制作者的获酬、使用的权利,又尊重了原词曲作者的权利,同时保持了权利的相对开放性,避免了给智能音乐这种新型数据的流动造成阻碍乃至形成垄断的困境。
AI音乐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智能音乐的数据产权保护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既保护了开发者的权益,又尊重了原词曲作者的权利,为AI音乐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新思路。
四、结语
AI创作词曲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我们需要不断审视和调整保护机制,以确保既能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又能鼓励创新和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探讨AI创作词曲的独创性标准、权利归属以及合理使用等问题,以期为著作权法的适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同时,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协调AI创作词曲的著作权保护,也是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