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用工合规

劳动争议处理的路径与方法:事实、理由、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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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要

仇少明、沙雨桐律师系统阐述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四步法”路径:首先通过固定事实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审查标准,夯实争议解决基础;其次依据法定情形与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理由与程序要求;进而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方法,平衡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平诚信原则;最后强调处理劳动争议需综合运用上述方法,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个案公正与劳动关系和谐,为劳动法律实务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引 言:

劳动争议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其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路径和方法。本文通过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四步法,即固定事实、陈述理由、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劳动争议的处理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劳动争议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争议处理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固定事实:举证与质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准确而详尽地固定事实是解决纠纷的首要步骤。这包括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确认。例如,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包括出勤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是否遵守工作纪律等;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如绩效考核、奖惩措施、规章制度的执行、解雇的法定理由、解雇的制度依据、解雇的事实依据等。通过对这些事实的固定,可以为后续的争议处理提供坚实的基础。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作出的决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工伤赔偿等,通常由劳动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以下列举主要的情形:

(二)证据的种类与收集

常见的劳动争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证人证言等。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类文件。劳动者也应注意保存工作中的相关证据,如加班申请单、工作成果等。

(三)质证的程序与要点

证据质证是劳动争议司法审判中的重要环节,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具有以下内涵:

真实性,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而非虚构或歪曲的。例如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基于其亲身经历或直接感知所作的陈述;书证应当是真实的原始文件或经过合法确认的副本;物证应当是确实存在且未被篡改的实物。对于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审查其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等。

合法性,强调证据的获取、形成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等。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或反驳的作用。关联性要求证据能够在逻辑上合理地推断出案件事实,有助于法官对案件形成准确的判断。

总之,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能否被采信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重要标准,三者缺一不可。

二、陈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规章制度依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涵盖了多个方面。在试用期内,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这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证据支持,不能主观随意判定。此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也是法定的解除理由。

(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解除法定理由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规章制度不能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同时,其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确保劳动者知晓其内容。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理明确。例如,对于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定应适度,不能过于严苛或随意扩大后果。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通知工会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此外,解除通知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至关重要。实务中常见的错误包括发出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解除理由不恰当或者与事实不符、未明确解除的时间等。同时对于解除通知,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送达程序,尤其是应对不辞而别的劳动者。送达优先选用当面送达并要求签署,退而求其次可以是快递、邮件等。穷尽所有手段仍然无法送达时,可以选择公告送达。

三、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我国台湾著名学者杨仁寿先生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对“利益衡量”一词曾作过这样的解说:“……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发现之本身,亦系一种价值判断。”

而在劳动法律事务实践中,其实每一桩每一件也都在诠释着“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在劳动法律事务中,无论表现形式如何,背后都是各种利益的博弈,而对利益保护的先后顺序的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人事管理实务具有极大的意义。在人事管理领域,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劳动者的各种利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就业平等权、就业选择权、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生育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等等 ;而用人单位最主要的权益则是:经营自主权、用工管理权

在企业的权益和劳动者的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进行调和?例如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需要保护的,法律允许企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解雇劳动者,但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方案是:在相应情况发生时,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商不一致时才可解雇,而且解雇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

再比如说两次不能胜任解雇的情况,是劳动者的就业权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的冲突,法律允许企业解雇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但是协调方案时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要进行调岗或者培训,两次均不能胜任后才可以解雇,而且解雇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

所以法律其实是通过这些方法来平衡企业和劳动者间的利益冲突。除此之外,在劳动法领域还包括一些社会利益、行政利益。比如缴纳社保的权利,这种权利涉及到行政权利,是绝对权利,即使劳动者和企业协商确定不缴社保,也是无效的。

而当这些利益交织在一起时,孰高孰低?将是引导劳动实务处理问题的重要方向和突破口。

所谓“价值判断”,笔者将其理解为国家大环境或者说是立法、执法的导向,以及“常识常情常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公平、诚信在案件审理中的体现 。“价值判断”为“利益衡量”提供了指导原则和说理基础,而“利益衡量”更具体的阐释了“价值判断”的实际应用,两者可以说相辅相成。在劳动法律事务处理实践中,我们都应当学会并善于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分析方法,在纷繁复杂的规定中,在千头万绪的实务中,找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佳方式。

四、结论

劳动争议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固定事实、陈述理由、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等方法。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同时兼顾社会利益,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以实现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

研究员 / 研究团队

仇少明 高级合伙人

仇少明律师,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上海劳动法专业委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仇律师在公司法、劳动法领域获得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基于仇少明律师杰出的专业表现,获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入选上海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屡获行业表彰。

沙雨桐律师,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硕士。2018年加入隆安,在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服务行业涉及餐饮企业、房地产企业、医疗器械企业、银行业等;作为主办律师独立承担各类民商事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代理工作,以专业、周到、高效、愉悦的服务理念,深受客户的欢迎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