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燕窝是指若干种金丝燕分泌出来的唾液,再混合其他物质所筑成的巢穴,采摘的燕窝不能直接食用,我们通常所说的进口燕窝是指食用燕窝。燕窝主要产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及我国闽粤等东南沿海地区,具有滋阴润肺、美容养颜、补中益气、提高免疫力、抗衰老等功效,深受国内广大消费者喜爱。

来源:海关总署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lsdwyxsphsbmjjyjybm/4667895/index.html

为了偷逃进口环节较高的税额,或者因缺少原产地证、溯源码等无法正常报关,不少商家与个人铤而走险,以违法方式通关入境,从而触犯刑律。下面笔者结合一些案例,从燕窝进口方式、涉及罪名、常见走私方法、计税价格的认定与税率适用等方面,谈谈燕窝与走私。

一、燕窝的进口方式

一般贸易进口

一般贸易进口(0110)是最传统、最普遍的进口方式。根据2025版《进出口税则》,燕窝归于“其它税目未列名的昆虫及其他食用动物产品项下”,税则号列为“0410.9010”。

进口燕窝需要完成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至本文截稿时,《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jkspjwscqyzcmd/4650504/index.html)上总共列有来自马来西亚、印尼、泰国、越南4个国家的133个境外生产企业和来自港澳地区的3家生产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158号公告,进口供人类食用的燕窝等产品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但是仍需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同时,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输华燕窝双边议定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燕窝进口必须随附输出国官方原产地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等。就比如近两个月,海关总署接连发布2025年第75、85号公告,就对进口越南、柬埔寨毛燕和食用燕窝在生产加工卫生标准、检验检疫、产品证书、包装与标识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进口商、外贸企业等进出口主体应当实时关注。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众所周知,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实行清单式监管,主要有9610零售直邮进口和1210网购保税进口两大种进口模式,根据2022年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表》,燕窝只限于“网购保税商品”,即1210模式。

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无须理会进口模式的不同,只需要在正规的专柜或是网购平台购买即可。

律师提醒:在行邮寄递渠道,燕窝及其制品一般是不允许入境的。

因燕窝价值高、重量轻等特点,不少旅客在出国旅游后可能通过携带或者邮寄方式将其带进境。但是,考虑到存在禽流感疫情传播风险和食品安全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等规定,只有“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境。

行邮寄递渠道将燕窝带入境,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会涉及刑事风险,如下面的这个案例,外籍当事人在机场被检查出行李中有大量燕窝,偷逃税款达到起刑点,当事人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

案例一:(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87号

2012年5月,张某某(外籍)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飞抵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中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从张某某携带的行李中查获无任何合法进境手续的燕窝计53.98千克。经检验,查获燕窝中符合燕窝卫生标准、适合人类食用的燕窝计28.6千克,价值443377.5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计123352.58元。经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张某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涉案燕窝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走私燕窝涉嫌何种罪名

笔者团队以“燕窝”等为关键词,基于Alpha、威科先行等工具检索近5年(截至2025年3月)的走私罪刑事一审裁判文书,剔除部分无关数据后,得到47个案例,其中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有46个,另外一例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燕窝作为应税商品,税号为“0410.9010”,对应的关税税率为最惠国税率25%、普通税率80%,东盟国家的协定税率0;此外进口燕窝还应当缴纳13%的增值税。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走私燕窝的刑事案例都被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偷逃税款10万(单位20万)入刑;个人偷逃税款250万(单位500万),即可能遭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

律师提醒: 对于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没有行政前置程序,无法像“逃税罪”那样,通过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金的方式避免刑事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024年11月,中国海关对供人类食用的燕窝等产品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也就是说相关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是该项措施仅仅为了简化进口流程,提高通关效率,燕窝在进口时仍需满足相关检验检疫准入要求,不满足检验检疫要求的,仍有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构成该罪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燕窝多发地区

近五年走私燕窝案发地分布图(Alpha检索数据)

从案件地区来看,虽然国内货主散落在全国各地,走私行为地还是较为较为集中在广东、福建、云南等省份,主要表现为多从我国西南陆路边境、东南沿海等非设关地绕关走私进境。

从办案机关来看,审理法院主要是福建厦门、广东汕头、云南文山等地的中院一审,海关缉私部门仍是侦办走私燕窝案的主力,这也是近年来一些较大的系列案件的集中体现。

三、走私燕窝的常见方法

以犯罪人的行为表现而论,走私燕窝一般有非设关地绕关走私、通过夹藏等方式的“水客”走私、低报价格走私、“包税型”货主走私等形式。

近一年来走私燕窝被查获的部分新闻报道

根据前述检索结果及本团队办理过的案件数据,非设关地走私有33例(含“包税型”的货主走私)、水客走私有8例、低报价格的有3例、伪报贸易性质的1例(伪报成边民互市)、间接走私(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1例、走私方式不详的有1例。同一案件可能涉及两种以上走私的表现形式,上述分类仅为了说明走私方式的多样性及侧重性。

非设关地绕关走私

这是当前燕窝走私的最主要的方式,如下面的案例:

案例二:(2020)云26刑初91号

2019年10月,越南籍男子龙某通过微信联系到王某某,以每件1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让王某某到马关县茅坪中越边境接货,由王某某将从越南入境的货物拉运至马关后,再按照龙某提供的收货人地址将货物通过快递寄送出去。随后,王某某召集韦某、戴某、杨某等人到其公司商量过货事宜,商定接货、点货、望风和指挥人员,并分发对讲机和建微信群互相联系。10月24日上午,由越南人将偷运入境的货物装到车上,戴某、韦某先后装好货出来,王某某则驾车接上望风人员后在前面探路,而后几人被马关县公安局都龙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起获走私燕窝69袋(盒)。

该案期初受理立为行政案件办理,后经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查获的走私燕窝净重39.06千克,价值人民币77.46万元,经天保海关关税计核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19.8万元,该案偷逃税款已达刑事立案标准,遂转为刑事侦查。几名被告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1年4个月,并处罚金3-4万元不等。

以非设关地绕关方式走私燕窝的,要么是无溯源码无法正式报关进口,要么是单纯为了偷逃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利用我国与越南等国接壤的地理便利,选择不经过口岸,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偷运入境,笔者近日接触的一起案例,当事人团伙即通过该种方式,从广西某边境区域将燕窝偷运入境后被查获;二是在东南沿海,利用“大飞”在非设关的小码头偷偷卸货,然后通过国内快递、货车运输等形式分发境内各地。

水客“走私”

燕窝因价值高、体积小等特点,便于携带或者隐藏,因此,通过“水客”方式走私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主要表现为“水客”将燕窝捆绑在身上、夹藏在行李箱内,或者“两地货车”司机将燕窝藏匿在车辆暗格内,不经申报携带或者运输入境,多出现在深圳、珠海等地的口岸。

低报价格走私

通常来讲,海关要求进出口企业申报合同、发票、装箱单、检验检疫证书等,并根据这些材料来确定价格、原产地等关键要素。但是在实务中,有不少行为人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将燕窝的价格进行低报,偷逃国家税款。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低报价格与实际价格额差高达30%,被认定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包税型”走私

国内货主最主要的涉罪原因是“包税型”走私,所谓“包税型”走私进口,即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他们绝大多数不涉及通关环节,不参与具体的走私行动,只是为了节省税费,以给通关团伙“通关费”“好处费”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货主们大多不参与实际的通关过程,但是因其主观上对偷逃税款的情况“明知”,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常常会被认定为从犯。

案例三:“包税型”走私中货主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8年初开始,被告单位W公司经由被告人李某决定,与境外燕窝经销商黄某某等人联系,约定以每斤2500元(内含“包通关”费用200元)以上的价格自印尼等地购买燕窝,由黄某某等人负责运输入境。在黄某某等人通过王某等人的通关团伙,在以闯关、绕关走私的方式运送燕窝入境后,W公司由李某以使用化名、非实名登记的手机等掩饰手段,通过顺丰快递接收燕窝,并在境内销售。李某购买并走私入境47批次燕窝,共计479公斤。经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合计90余万元。

因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立功等情节,最终被告单位W公司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91万元;被告人李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

四、计税价格的确定

首先应当采用计税价格,根据《关税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燕窝的价格核算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产地、加工工艺、燕窝类型(燕盏、燕条、燕碎)等等,上述因素的不同往往导致价格相差较大。但是在燕窝走私案件中,有的时候案涉货物的种类、品相等较难认定,尤其是非设关地走私案件。

如果实际的成交价格无法确定,对于燕窝的价格认定,就要依照《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等规定,要按照方法顺序予以确定: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3.倒扣价格;

4.成本计算价格;

5.“合理”方法。

价格认定在实务中争议很大,特别是最后两种方法。

实务中,海关很多时候是聘请有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再结合其他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境外购货发票、交易转账记录、被告人陈述、同案人供述等等),将其转化为计税价格。此外,类似于上述案例三中“每斤2500元(内含‘包通关’费用200元”)提及的“包通关费”“好处费”“带货费用”等,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依据《关税法》第24条(原《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8条)被归入计税价格。

作为辩护人,应当正确对价格提出质疑:

首先,相关购货发票、收发货单据、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能够证明实际成交价格的原始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能够相互佐证,且与价格鉴定、认定结果相悖;

其次,在前序价格认定方法存在情况下,不能适用后序方法,尤其在适用“合理”价格的时候,海关应当说明其适用理由及计算方法;

再次,价格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结论、依据、方法是否合乎相关规范等。

五、税率如何适用

根据前文所述,燕窝的关税税率为最惠国税率25%、普通税率为80%,东盟国家的协定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以最惠国税率计,走私燕窝的进口环节综合税率为41.25%;以普通税率计算的话,则综合税率高达103.4%!

能否适用协定税率?

一般而言,适用协定税率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进口时主动申报并申明适用协定税率;②提交真实有效的原产地证书;③提供货物直接运输证明文件。如(2021)粤05刑初83号刑事判决中,法院就明确表示“并非只要是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关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物品就必然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相关进口货物要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需取得原产国(地区)政府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满足直接运输的前提条件,并进行依法申报等”。

通常来讲走私燕窝的案件是无法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故而无法适用协定税率。

能否适用普通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设关地走私燕窝的案件,按照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对非设关地走私税率适用问题的说法,人民法院可进行“参照”处理,即适用普通税率认定偷逃的税款。在司法实务中,该会议纪要饱受质疑,原因如下:

一来该纪要与上位法原则冲突,《关税法》第11条、第12条明确了关税税率应当以原产地规则作为适用标准,而不是纪要的强制性适用规定显然违法;

二则该纪要只是个司法指导性文件,只能作为法庭认定的参考,且对于成品油以外的走私案件更是仅有“参照”作用;

第三是因为按照该纪要的说法,无论涉案货物的原产地是否明确,都不能适用最惠国税率,这样一来,案情基本相同的设关地与非设关地走私案件,就可能“人为”制造出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令人感到一丝欣慰的是,虽然在其他非设关地走私案件已经出现有的法院强行适用普通税率去定罪量刑的情况,但是截至目前,通过公开案件的检索及笔者代理案件的梳理,均未发现非设关地走私燕窝案有此类情形。

走私燕窝刑事案件,通常适用最惠国税率计核税额。

进口货物只要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即可享受最惠国税率。

如果无法证明进口燕窝的原产地,大多数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会适用最惠国税率。比如,(2021)粤06刑初51号案件的审理法院就在原产地不明的情形下,认定适用最惠国税率,从而使得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

结  语

燕窝虽好,跨境交易勿触法律红线,采购售卖需合法合规。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规定,严格履行如实申报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一旦牵涉走私违法行为,须积极应对,尽早聘请海关法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律师介入的时间愈早愈好。笔者团队之前曾代理一起走私燕窝侦查阶段无罪案件,在当事人过去有走私燕窝案底的前提下,成功帮助当事人取保,并最终达到了侦查机关撤案的最佳结果。

作者简介

池猛 律师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注册会计师 

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 

广东省律协【跨境电商】专委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税与海关】专委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委委员 

隆安湾区刑事防控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隆安湾区东盟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池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拥有“海关+公安”双重职业背景,及专利代理师、注册会计师(CPA)、证券从业资格等多种资质,是一名专业复合型律师。

池猛律师了解进出口相关业务流程,企业合规经验丰富。善于处理稽查应对、纳税争议、商品归类、行政处罚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刑事案件。

主要执业方向为:跨境与海关、刑事辩护与控告、企业合规、法财税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