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白话商事仲裁的前世与今生之审理价值观篇——浅析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的裁决思路与价值观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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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要

黄庆锋律师认为,法院诉讼与商事仲裁在审理价值观上存在显著差异:法院诉讼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严格依法律裁判,侧重程序与实体的绝对公正,适合追求法律权威与普遍公平的当事人;商事仲裁则根植于契约精神与意思自治,以经济效率为首要追求,允许参照商业交易习惯,裁决更具灵活性与一裁终局性,且仲裁员多具备特定行业专业知识。商事仲裁侧重快速定分止争与利益平衡,法院诉讼侧重个案公正与社会稳定。当事人应结合案件性质,根据对效率、专业性及裁判理念的诉求,合理选择争议解决路径。

在前篇《白话商事仲裁的前世与今生之前世篇》

中,相信读者已经对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及特点有了初步认识。但限于篇幅,笔者当时就如鲠在喉未能清晰向大家解读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在审理价值观上的差异,本篇笔者希望借助于案例,为大家介绍在选择商事争议解决的两种路径:法院偏重公平正义原则;仲裁偏重契约精神、意思自治原则 。两种不同的解决路径各有魅力,有时互有补充,有时裁决结果大相径庭,但无论如何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纵然笔者水平有限,也希望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

以图说法

从图片对比说开,法院诉讼与商事仲裁的价值观差异。

左图为香港高等法院正义女神像,如果你看过TVB的律政系列剧,比如《一号皇庭》《陀枪师姐》《鉴证实录》等,你会发现每一集的片头,总会出现法庭上方正义女神的塑像,一手持天平,另一手握宝剑,蒙住双眼,以示公正,绝无偏私。

为什么正义女神像要蒙住双眼呢?其实该雕像是古希腊的泰美斯女神(即罗马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泰美斯女神蒙上双眼,一手持代表司法量刑尺度的天平,象征追求公平公正精神,另一手持长剑,意为惩罚犯罪,追求正义精神。蒙上双眼代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享有任何优势或遭受不公的对待。公平与正义是法院诉讼追求的最核心价值。

右图为广州仲裁委员会美丽女神像。由于工作原因,笔者经常去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一直很好奇广仲入门的塑像“美丽女神”到底要传达什么精神?右手高举天平的意思容易读懂,左手那个苹果是啥意思呢?还有这个美女是谁呢?

直到2023年底的一天,参加毛玲老师分享的《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毛老师的一张PPT有上图:众神之母赫拉、智慧女神雅典娜和爱神兼美神阿佛罗狄忒(维纳斯)为了抢夺金苹果争论不休,最后她们仨选择由凡间王子帕里斯来评判谁最美,王子裁决维纳斯最美。她们共同选择由帕里斯王子来裁决谁“最美丽”,正是达成三方契约,由“仲裁员”帕里斯王子来做最终公断,也是尊重契约精神和三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美丽女神维纳斯右手高举天平,象征商事仲裁的价值观既要追求公平、正义,也要尊重商事主体的契约精神。一方面既要平衡公平原则与契约精神的冲突;另一方面,个人认为,即使是法院审判,也要区分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就要侧重公平原则;商事主体间的商事争议,侧重契约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当前商事仲裁受案范围已经从商事主体间的合同争议扩充适用到民事主体的财产或合同纠纷,但无论其是民事主体间还是商事主体间,只要接受仲裁机构的受理,就应溯源适用商事争议的裁决思维和价值观。

首先,仲裁的经济属性是第一位的。 仲裁是解决利益相关者也就是生意伙伴之间的纠纷,利益相关者不是对立的,是以合作作为开始的。解决纠纷就是寻找利益平衡点,而不是首先依法去判对错。对法院诉讼来说,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而对商事纠纷解决是追求利益上平衡,探究当事人订立契约的本意。仲裁的核心属性是经济性,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起初是由市场主体为解决投资与贸易纠纷而选择的非法律途径,它源于经济活动,并为其服务。仲裁的本质是一种基于经济活动需要的商人间的“游戏”,其规则理应属于经贸规则的一部分。

其次,仲裁的法律属性区别于法院诉讼的方式。 仲裁是市场主体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被法律认可以促进经济活跃和社会稳定。与诉讼不同,仲裁不严格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允许使用商业习惯等作为裁决依据,具有高度灵活性。这些差异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上的条文规定不同,细细咀嚼就能品味出来。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则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交易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法条解读:法院诉讼必须依法进行,追求公平公正。有错必纠,即使生效,发现有错,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依申请可启动重审程序。

法条解读:仲裁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只要不违法,法律就认可,是否公平公正不是仲裁追求的第一价值。行业的交易习惯也可以成为裁决结果的理由。当然裁决结果要进行有限度的自我审理,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必须“愿赌服输”,一裁终局。

以案说法

可能读者还是很难具体理解到这两者的区别,下面以笔者曾经在法院与仲裁机构分别代理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剖析比较。

法院

仲裁

案例:买方张三和卖方李四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当天合同签订后,李四要求张三第二天再交付定金,随后李四又以其不是产权人(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李四的老婆)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三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700万之10%作为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违约金70万元。考虑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尚处于履行的初期阶段,张三尚未支付购房定金,其并未举证证实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害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张三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0元。

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庭认为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查申请人并未给付定金予被申请人,依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衡量申请人实际损失等情形,若以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款10%即70万元作为违约金,应已过分高于被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仲裁庭酌情调整本案违约金为350000元实属公允。

其实以上举例中,仲裁机构裁决的结果还是偏保守了,受到了仲裁诉讼化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仲裁员大量来自诉讼律师、退休法官以及法学教授,而不是来自行业内商事专家。如果商事专家考究案涉两起房屋交易的时间在2018年至2020年间,是时广州房价涨幅明显,参照交易习惯,考虑到卖家李四恶意违约,而合同又有明确约定,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来裁决,而不是依照法律来调低违约金,这才是真正商事仲裁的裁决思维。因为商人对商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财产纠纷,我们应该倾向于相信说话算数、诚实守信的商人之间的约定,都是行业内的高手和专家,谁也不要说谁被骗,按合同约定来裁判最公平;而如果是法院的民事裁决思维,可以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判断要素去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欺诈、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损失等因素,差别很大。

作为商事主体,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另外,所谓自由意志,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给了你权利与义务,你就应该自己以身作则,承受法律后果。例如两个商人在一个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都不得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酌减违约金,这个规定就是有效的。

应该是效率优先还是公正优先?

法院民事争议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民事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在程序和实体结果上实现民事争议的普遍性公正,才能让民众获取对维护稳定生活和追求美好生活的安全感,因此,法院的民事争议更侧重追求争议处理的结果上更具公正性,效率反倒不是首要追求。

仲裁的商事争议源于商人之间,商事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经济效益。 资本只有在流通中才能产生更高的价值,流通效率越高,创造的价值越多,所以快速地定分止争才是商事纠纷解决的首要追求。

例如在金融借贷类案件,资金的快速周转和流通至关重要,如通过法院诉讼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官司考虑到有法院一审、二审和执行三个阶段通常会持续一年以上,在没有宣判之前,本金与利息的拿回尚无定论,等到有判决结果时,贷款方已经错过了让本金和利息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用途,甚至有可能造成资金链的断裂,这时等来的判决结果是赢是输已经不重要了,法律诉讼会消耗彼此很大的精力和财力。与其这样,如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尽可能地简化程序,在庭前或庭审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按《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可见仲裁在审理价值观上更偏重效率优先的原则。尽可能让当事人双方快速妥协,达成一个尽可能让双方满意的和解结果,或者是共赢的解决方案,这方面,正是商事仲裁追求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和裁决思维的体现。

当然,仲裁也不是只顾追求效率,公正理念作为审判制度的基础追求也是有的,只是在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上,不同的价值追求在平衡点的考虑上会有不同的尺度。

裁决参与主体

裁决参与主体是法律专家还是行业专家,也是影响法院诉讼与商事仲裁追求价值观差异的因素,前者对适用法律的准确度更高,后者对行业惯例的理解更透彻,因此两种审理方式难以说谁更好,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商事仲裁的裁决专业性较高,有的仲裁员兼具特定行业的专业知识。 例如处理建设工程的施工造价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熟悉建设工程的造价工程师作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这种专业性有助于仲裁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造价细节,作出更准确的裁决;法院诉讼的裁决专业性相对较低,法官通常需要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可能缺乏特定行业或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可能需要依赖专家证人或鉴定机构。若选择法院诉讼,法官可能需要依赖专家证人或鉴定机构来评估工程施工的造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获取专业意见,影响了裁决的效率。

总之,法院诉讼与商事仲裁在裁判思路上的差异,反映了两种机制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法院诉讼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商事仲裁则更注重商业效率和当事人的自主权,追求在尊重意思自治前提下的相对公平。 这种差异为商事主体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对于追求效率、希望快速解决争议的商事主体,商事仲裁是一个较好的选择;而对于追求法律公正、希望得到法院权威判决的当事人,法院诉讼则是更为合适的选择。

研究员 / 研究团队

黄庆锋 高级合伙人

黄庆锋律师,隆安湾区商事仲裁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隆安湾区人工智能研究中心高级顾问,隆安广州高级合伙人,山丘团队创始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商事仲裁与AI的结合与应用、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类、金融类、公司类等商事争议解决。 黄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以上,目前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肇庆、河源、阳江等多地仲裁员,广州市调解专家库专家,中山大学数字化行会副理事长,中山大学岭南智库法律专委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