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约定事宜的探讨研究
离婚当事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约定事宜的探讨研究
严丽丽、李真臻律师主要探讨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规则与司法实践。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仅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可主张撤销,法定事由限于欺诈、胁迫及严格受限的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撤销权受民法典除斥期间约束(知悉事由起1年或90日,最长5年)。司法实践中,因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属性,法院对欺诈胁迫举证要求极高,且出于尊重意思自治,极少仅因财产分配不均认定显失公平,导致撤销诉求获支持难度极大。文章建议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务必审慎,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规避风险。

引 言:
通常而言,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决定分道扬镳后所自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内容一般涵盖了离婚决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一旦签署并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而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因素原因,并不鲜见离婚一方或双方认为协议内容存在不合理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情况。那么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如何呢?本文旨在对此进行简要的探讨与研究,为大家了解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部分判决和态度提供下参考。

一、离婚当事人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律依据
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后可见,我国民法典对婚姻关系的缔结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的相关情形,但并没有对离婚协议所涉撤销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不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为之赋予了相应的救济法律依据,在其第70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
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该条款的解读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重点:
-
同样是已签订协议,但本条司法解释所涉及的请求对协议内容予以撤销的诉权仅赋予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当事人 ,而不包括在人民法院签订调解协议而通过调解结案的双方当事人 。究其原因的话,笔者认为主要在于调解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在法院的主持参与下进行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也经过法院审查,以保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 ,对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的情形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等缺乏保障,因此才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
本条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要求撤销的情况 ,并没有离婚协议撤销后是否可恢复双方婚姻关系的表述意思。即该司法解释实际针对的内容是离婚协议中双方以分割财产为目的所订立的契约内容,而不包括身份权利。笔者对此得到的理解是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一点从婚姻家庭编对可撤销的结婚登记情形做了特别的专门规定也可得到印证。因此从体系解释角度而言,关于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撤销内容,应当严格以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为限,而不能简单适用总则编的相关规定。
-
在本条款中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句 的表述里存在一个“等”字,这一细节不应被忽略。这意味着在针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适用情形这一个问题上,法律并未将之予以绝对的特殊化,即除了欺诈和胁迫外,总则编中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可以作为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主张理由。而之所以没有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予以明确列出,可以反映出此处的立法思维再次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不能置身份关系不顾而完全简单地就全部适用其他法律关系。
因此,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的适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二、与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比较
鉴于上文已作说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对离婚协议的规定所针对的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根本上而言还是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而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对该等情形的撤销条件其实较为相似,但在具体表现上还是会存在些区别。例如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是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因此在德国若想实现离婚就必须要通过法院判决,这就意味着对德国而言并没有撤销离婚协议的概念。但如果双方离婚前曾有对财产分配进行协议约定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对该等财产分配的协议主张撤销。再比如,虽然日本与我国相似,也规定了基于欺诈、胁迫情形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予以撤销,但该权利一般自发现欺诈或胁迫情形结束的三个月后消灭,相较下文将提到的我国规定而言时间的控制相对更为紧迫。在此说句题外话,日本的离婚制度中曾经还有一个非常具有特色的规定,即根据 《日本民法典》原第733条 ,除该条罗列的特别情况外,一般女方自解除或撤销前一次婚姻之日起算,未经过一百天的不得再婚 。而该条规定在2016年前,禁止期间更是长达180天,若继续向前探索其变迁过程甚至可以追溯至明治初期。这样的规定在当今世界主流国家范围内可以说是相对少见,也经常因两性权利平等角度的问题而广受日本民众的争议。直至2022年底,日本内阁通过的民法修正案才终于将其废除,并于2024年4月起正式生效。而之所以谈及这一插曲,也是感慨各国在对法律进行修改的问题上,每前进一步实在都殊为不易。
三、应如何及时行使对离婚协议的撤销权利
与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不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删除了关于“一年内”的表述,这就代表没有相关规定对该司法解释所涉离婚协议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做特殊规定处理,因此其仍然受《民法典》中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限制,具体代入后则是离婚一方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基于重大误解则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另外,自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上结论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52条规定)。
四、实践案例中的分享探讨
既然对于离婚协议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利,那么实践中的情况究竟怎么样呢?笔者觉得通过了解一些法院判决的实践案例情况,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方向指导。在对大量案例进行检索后,可发现一般而言由于民事案件中对欺诈、胁迫情形的证明要求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极高证明标准,而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也往往涉及较难收集的当事人认知状态等主观方面证据,因此法院在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时,对欺诈和胁迫情形的举证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且由于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除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掺杂了身份关系解除、婚姻过错、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离婚迫切程度等因素 ,因此法院对之的处理态度有别于其他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市场经济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 ,从而也不会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 。以笔者此前了解到的一起案件为例,该案中男方与女方已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备案登记,虽然男方已净身出户,多套房屋及车辆均归女方所有,但女方仍根据离婚协议相关约定要求男方支付巨额的补偿款及逾期违约金。而男方则认为该离婚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受女方欺诈、胁迫及显失公平的情形 ,故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巨额补偿金的条款。然而由于男方未能保留和提供有关欺诈和胁迫的有力证据材料,所以该案的争议焦点逐渐集中在了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之上,在此问题上法院所表述的主要观点是男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自己处于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之下,其次离婚协议具有一定特殊性,除了纯粹利益考虑外,难以避免地掺杂感情因素,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虽然从普通人视角来看这份离婚协议存在着巨大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但鉴于男方无法对其主观状态提供充分的举证以及离婚协议性质的特殊性 ,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无法支持男方的撤销诉求。笔者在了解这一案件后也由此引发了一些思考,该案法院观点中“处于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系出于我国民法典第151条,该条款中也有个“等”字,代表民法典对显失公平也是作了兜底性规定,笔者的理解是该兜底的表述意在表明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除处于困境和缺乏判断能力外,还包括 “处于急迫形势、无经验、意志相对薄弱” 等情形,但同时该规定也是通过这样的表述,来强调对此类情形的认定也应当严格控制,从法院处理该案焦点的思路上,也可对此形成印证。此外,(202X)X0X民终1103X号案件也能对此类问题提供一些参考,该案例中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独自抚养孩子且全部费用均由男方承担,结果男方抚养孩子7年后发现孩子并非其亲生,遂男方以 “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 虽然其诉请在一审中获得了支持,但二审法官认为男方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女方让步了财产权利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 ,且从财产分割结果来看并未明显失衡,并据此驳回了男方的诉求。通过该案例,在实践中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风险与难度可见一斑 。此外,笔者对于该案例也进行了一些假设和猜想,如果男方能够事先了解法院对“显失公平”情形的认定系特别严格控制,从而将该案争议焦点转移至“欺诈”之上,是否可以对其诉请有更积极的作用呢?因为在亲子鉴定技术的支持下举证在孩子生父这一问题上受到了女方的欺诈并引发了一系列不利后果,其难度相对而言是否可能会更小一些。
五、结语
通过本文以上探析,笔者认为可以得到些许警示和风险认识。虽然法律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赋予了可撤销的救济途径,但离婚协议作为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在实践中法院的通常观点是认为“公平”并非分割财产的唯一判断标准 ,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很难衡量。而对于签署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胁迫和欺诈,在举证时法院也对之有较高的要求,主张的一方往往因为难以进行举证,导致该等撤销权的实现相较于其他类合同而言要更为艰难。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协议离婚时进行财产分配的约定更应尤为慎重,必要时尽可能求助专业人士,以避免事后反悔以及即使反悔也已经于事无补的情况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