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金银、珠宝等贵重饰品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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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要

李惠枝、陈俏丹律师认为,离婚纠纷中贵重饰品的分割主要依据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及财产性质综合认定。婚前一方购置或受赠的属个人财产;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需根据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及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比例。婚后所得饰品,若以个人财产购置或明确赠与一方,属个人财产;若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属一方日常专用,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价值过高时可酌情给予对方现金补偿;若数量多、价值高且具投资属性,则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将综合考量购置时间、家庭经济状况、出资情况及人身专属性等多重因素,依法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一、引言

暂且不谈金价的水涨船高,现如今,翡翠、珍珠等昂贵宝石也逐渐成了人们日常佩戴、收藏乃至投资的热门选择。那么,对于在离婚纠纷中金银、珠宝等贵重饰品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问题,其核心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获得贵重饰品时间点的确定;二是贵重饰品是否具备显著的人身专属性质。基于此,本文将以婚姻关系的建立(即结婚时间)为分界点,深入探讨婚前与婚后获得的贵重饰品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问题。

二、婚前获得的贵重饰品

(一)婚前由一方购置或者他人赠与

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一方支付价款并已受领或者接受他人赠与而获得的贵重饰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民法物权取得的原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在离婚时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二)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般性赠与

双方恋爱期间,若一方赠与另一方贵重饰品,且不附带缔结婚姻为前置条件,亦不视为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则此类赠与应被界定为一般性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一方(赠与人)向另一方(受赠人)交付贵重饰品,另一方已受领,即该方在婚前已获得的贵重饰品的所有权,应当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独立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在离婚时不应分割。

(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

作为结婚彩礼为一方购置的贵重饰品,可以参照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立法者将共同生活、是否登记结婚、彩礼给付是否致使给付方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时,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比例越低;相反没有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受赠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彩礼。同时兼顾考虑哪一方主动悔婚、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妊娠生育子女等现实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此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贵重饰品,系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即所附条件未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向赠与人返还前述作为彩礼的金银、珠宝首饰。

2.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

此亦为婚约财产纠纷,因双方业已共同生活则不宜全部返还作为彩礼的贵重饰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规定》)第六条规定,一方请求返还作为彩礼的贵重饰品的,应当部分返还。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此种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如若双方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完全不存在共同生活的实质内容的,受赠人应当全部返还作为彩礼的贵重饰品。

4.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双方既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根据《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五条规定,如果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举例说明,董某与朱某涉彩礼返还纠纷一案[1],董某与朱某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董某在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汇入两笔款项:一笔为人民币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另一笔为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其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法院认为,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此外,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5.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双方已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并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状态,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然实现,赠与条件业已达成。受赠人所获得的贵重饰品等彩礼,依法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因此,在双方离婚时,作为“彩礼”的贵重饰品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婚后获得的贵重饰品

婚后购置的贵重饰品在离婚时的分割,主要涉及考量是否存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节,其中何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一情形目前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反观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会全面评估婚后双方经济条件和家庭收入水平,并结合购买时间与感情破裂时间,经综合分析和权衡婚后再行判断该贵重饰品是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抑或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后由一方单独购置或者他人赠与

婚后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购置,因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代位物(替代物),在所不问价值如何,通常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由他人赠与,且明确受赠人为该方一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则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

一方日常佩戴的贵重饰品,鉴于其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以及非投资性质,符合“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特性,通常倾向于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在离婚纠纷中,若该首饰价值较高,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判决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现金补偿。比如黄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法院认为,李某当庭确认港币15426元的999.9黄金项链、4853元的足金手镯、5058元的足金手镯在其处保管,因上述首饰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若该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首饰系另一方明确赠与其个人的,则法院一般会认定该首饰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后购置大量贵重饰品

如若购置的贵重饰品数量较大且价值较高,明显具备投资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公平原则,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四、总结

离婚纠纷中,贵重饰品的归属问题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审查购置这些财产的时间点,深入探究婚后家庭的经济条件及出资情况,同时关注贵重饰品的数量、价格以及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等多重因素予以认定。这一过程旨在确保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参考案例:

[1]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第10300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第38170号民事判决书。

注意:

本文提及的“金银、珠宝首饰”是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石(如玉石、翡翠)、珍珠、水晶等珍贵材料为原料,经过加工和镶嵌等方法制成的饰品和工艺品。而金条具有明显的投资属性,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研究员 / 研究团队

李惠枝,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律硕士,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优秀的法律逻辑能力,能够分析复杂案例,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陈俏丹 高级合伙人

陈俏丹律师,隆安广州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部长,从业逾十年,累计经办近千个案件,服务过的企业、单位过百家,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公司、国有企业的年度法律顾问,参与过多个国有企业重大项目和大型公司投资并购的法律工作。 同时,还长期长期接受广东广播电视台或广州电视台《今日关注》、《DV现场》、《珠江新闻眼》、《今日一线》、《城事特搜》、《G4出动》等节目或栏目的采访,并多次为《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纸媒提供专业的法律评论。 专注及擅长领域:民、商事领域法律业务,包括婚姻继承(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纠纷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承揽买卖、建设工程、物业租赁等)、不动产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公司法、破产法等商事领域的争议解决,对企业法律事务、大型非诉项目、重大谈判业务等有丰富的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