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木兹海峡封锁背景下的国际贸易风险应对
霍尔木兹海峡封锁背景下的国际贸易风险应对
受伊以冲突影响,2026年2月28日伊朗宣布关闭霍尔木兹海峡,直接冲击国际贸易合同的正常履行。金作鹏、孙鸣、崔少龙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英国法、CISG、海牙规则及Incoterms等规定,梳理国际贸易企业风险要点,并提供可执行的应对方案,包括四大高频争议场景的实务应对及合同条款优化建议。
引言
受伊以冲突影响,2026年2月28日,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宣布关闭霍尔木兹海峡,禁止任何船只通过霍尔木兹海峡。该海峡是全球国际贸易与航运的战略咽喉,其通航稳定性直接决定着全球贸易秩序与供应链安全,是国际贸易中无可替代的关键节点。因此,霍尔木兹海峡的封锁,直接冲击着国际贸易合同的正常履行,进而引发了国际贸易风险。
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国际贸易常用的英国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等规定,为国际贸易企业梳理风险要点,并提供可执行的应对方案。
一、核心规定速览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常约定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判例法、相关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为适用的法律规定。因而,本文将对英国法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有关此类合同履行障碍情形下的相关规定作简要介绍。
| 规则 | 核心内容 | 适用场景 |
|---|---|---|
| 英国法 | 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合同落空原则(Frustration) | 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 |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第79条:非可控且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障碍导致不履行可免责 | 缔约国当事人未明确排除适用 |
|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 战争、政府行为等属承运人免责事由 | 提单签发地为缔约国或合同明确引用 |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 各类贸易术语划分风险转移与权利义务 | 合同明确引用时 |
1. 英国法
(1)不可抗力条款
在英国法框架下,当事人欲援引不可抗力免责,需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且当事人主张的情形符合合同约定。
在此种情况下,受影响一方当事人可免责,损失分担依约定处理,但其仍负有以下义务:
- 通知义务:受影响方需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事件对受影响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 举证义务:受影响方需举证证明所援引的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且与合同不能履行存在因果关系
- 减损义务:受影响方需秉持诚信原则,尽合理勤勉义务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落空原则
在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援引合同落空原则主张免责。
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发生双方均无过错且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履行非法或合同目的根本性落空,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免除未来履行义务,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后果:
- 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仅免除未来的履行义务,非金钱义务不溯及既往
- 落空前已支付的款项可以追回,但对方可扣除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
- 落空后才到期的款项无需再付
- 已提供的非金钱有价值利益,法院可判令获益方支付合理补偿
2. CISG
根据CISG第79条,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1)履约障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
(2)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3)障碍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
在符合CISG第79条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主张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3. 海牙规则
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由战争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均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重要提示: 我国《民法典》仅在合同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时才能作为适用依据,而国际贸易合同通常约定适用英国法或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故切勿以国内法思维处理跨境纠纷。
二、贸易术语分类:风险与责任速查
| 组别 | 包含术语 | 运输责任 | 封锁影响 |
|---|---|---|---|
| E组 | EXW | 买方负责全程 | 一旦货物在指定工厂/仓库交给买方,后续运输受阻、成本上涨等风险都由买方承担,卖方风险最小 |
| F组 | FOB/FAS/FCA | 买方安排运输 | 风险在交货时(如FCA货交承运人、FOB装上船)就转移给买方,运输途中的延误、成本上涨等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风险较大 |
| C组 | CIF/CFR/CIP/CPT | 卖方安排运输 | 风险转移点在装运地,运输虽由卖方安排,但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在封锁等运输中断事件中,买方承担的风险更大 |
| D组 | DPU/DAP/DDP | 卖方负责全程 | 风险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由买方处置前(DDP是完税后)都由卖方承担,运输途中的所有延误、成本上涨、货物损失风险均由卖方负责,因此在封锁等极端情况下,卖方风险最大 |
三、四大高频争议场景实务应对
场景一:买家以海峡封锁为由拒付货款
场景描述:
合同约定采用FCA术语,货物已交承运人,买方以”海峡封锁导致无法收货”为由拒绝付款。
1. 付款责任分析
核心判断标准:海峡封锁原则上不阻碍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故买方不得以海峡封锁为由拒绝付款。买方是否承担付款义务的判断标准仍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货交承运人即付款,则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
但在符合合同落空原则的情况下,若付款条件仅部分成就,买方可主张合同终止,合同无需继续履行且买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卖方救济路径
| 救济步骤 | 操作 | 适用情况 |
|---|---|---|
| 第一步 | 催告履行+限期答复 |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 |
| 第二步 | 启动仲裁或诉讼主张买方根本违约 | 限期届满仍未付款且无法定免责事由 |
| 第三步 | 转售货物+索赔差价及时减损 | 货物已生产或已装船运输 |
场景二:卖方已收定金,但货物无法送达买方
场景描述: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20%定金,货物还未装船运输,因海峡封锁后货物无法送达至买方,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 情形 | 定金的处理 | 判断要点 |
|---|---|---|
| 不可抗力 |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应退还,但可扣除合理必要成本 | 适用英国法时,应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适用CISG时,应符合第79条规定 |
| 合同落空 | 应退还,但可扣除合理必要成本 | 适用英国法时,合同未明确约定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但符合合同落空原则 |
| 一般商业风险 | 可不予退还 | 海峡封锁仅导致运费小幅上涨或航期短暂延长,未达到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 |
场景三:货物未装船但已生产完成
场景描述:
货物已在工厂生产完毕,但因海峡封锁无法按原计划装船出运。
1. 合同履行评估
货物已完成生产但未装船,属于卖方已履行主要生产义务、尚未完成交付义务的中间状态。此时需重点评估:
| 评估维度 | 关键问题 | 法律意义 |
|---|---|---|
| 风险转移节点 | 合同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 确定风险何时转移给买方 |
| 付款条件约定 | 付款是否以装船/交付为前提 | 判断买方付款义务是否触发 |
| 合同履行可能性 | 封锁持续时间、替代运输方案可行性 | 评估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 |
交易双方均可在完成上述对合同履行的评估后,判断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援引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及时止损。
2. 实操建议
- 第一步:双方均应立即评估封锁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包括预计持续时间、替代运输方案成本、货物特性(是否易腐、季节性强弱)等
- 第二步:审查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约定,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主张免责的一方还需同时准备符合CISG第79条或英国法合同落空原则的证据材料
- 第三步:主张解除合同且免责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事件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预计持续时间,保留送达凭证
- 第四步:双方应积极协商,全程留存沟通记录,并履行减损义务
- 第五步:协商不成时,及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场景四: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因海峡封锁而毁损
场景描述:
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因海峡封锁、航期延长等原因而毁损,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赔偿。
承运人抗辩策略:
- 援引法定免责事由:证明货损由战争、政府行为、依法扣押导致,属法定免责范围
- 证明已尽合理谨慎义务:开航前船舶适航、船员配备适当、航线规划合理
- 证明货损与承运人行为无因果关系:证明货损并非因承运人行为导致
- 主张限制赔偿责任:依海牙/维斯比规则主张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四、风险防控应对方案
1. 合同条款优化建议
| 条款内容 | 优化建议 |
|---|---|
| 不可抗力 | 明确将”海峡封锁、战争、武装冲突”列入不可抗力范围,细化通知时限、举证要求、免责范围、损失分担方式,避免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
| 法律适用 | 明确合同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机构,避免跨境争议中的法律适用冲突与管辖争议 |
| 保险条款 | 根据航线风险特征与自身权责边界,针对性投保对应险种,明确承保范围需覆盖海峡封锁等导致的货物灭失、运输中断、航期延误、目的港无法停靠等情形,降低自身承担损失的风险 |
2. 各方核心应对措施
| 主体 | 应对措施 |
|---|---|
| 卖方 | 审查对方免责主张:收到买方的不可抗力通知后,严格审查其免责主张的合规性,重点核查因果关系、要件符合性、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的履行情况。若买方举证不足以证明符合免责事由,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及时发函催告,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依法主张违约责任。 履行合理减损义务:需秉持诚信原则,尽到合理勤勉义务采取减损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海峡封锁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采取适当解决方案:优先与买方协商,提出调整价格、延长交货期等具体变更方案并留存沟通记录;协商无果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依法行使解除权;若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及时发函催告,限期届满后启动仲裁/诉讼主张违约责任 |
| 买方 | 审查对方免责主张:收到卖方的不可抗力通知后,严格审查其免责主张的合规性,重点核查因果关系、要件符合性、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的履行情况。若卖方举证不足以证明符合免责事由,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及时发函催告,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依法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履行自身权责义务:以合同约定的付款触发条件为核心,判断付款义务是否成就。针对风险已转移至己方的货物,及时对接保险公司与承运人,跟进货物动态,采取减损措施,同步推进理赔流程,减少自身损失 |
| 承运人 | 审查对方免责主张:收到对方的不可抗力通知后,严格审查其免责主张的合规性,重点核查因果关系、要件符合性、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的履行情况。若对方举证不足以证明符合免责事由,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及时发函催告,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依法主张违约责任。 及时援引免责条款:收到索赔请求后,及时提交官方公告、航行记录、适航证明履行凭证等材料,依法援引法定事由主张免责。 严格履行适航义务:开航前全面核查航线风险动态,制定绕航、停航、就近卸载的应急预案,完成船舶适航性检查,确保船舶符合航行安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