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准备股权融资了,股权架构如何搭建?
公司准备股权融资了,股权架构如何搭建?
张静律师梳理了公司股权融资前股权架构搭建的五大要点:一是归集实际控制人名下同类业务至单一融资主体,避免股权分散、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二是设计清晰稳定的控制权,确保实际控制人表决权保持在50%以上,并预留应对IPO稀释的控制权底线;三是提前剥离亲属股东,规避公司治理缺陷及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带来的对赌连带责任与长锁定期风险;四是引入外部投资人前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以降低股份支付费用、个税风险并提升激励效果;五是创始人采用直接持股与家族公司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便于税负优化与财富传承。文章强调,股权架构设计需结合公司实缴资本、股东配合意愿及税负成本等现实变量灵活调整,不可生搬硬套。
前 言
近日,笔者在服务某科创公司股权融资项目过程中,公司创始人就投资人入股前的公司架构如何搭建的问题,与笔者作了深入沟通。考虑到很多股权融资项目会遇到此类共性问题,笔者特作此文,权当抛砖引玉,以供业内人士参考与交流。
一、公司股权融资前的股权架构搭建要点
(一)通过股权归集实控人名下各个业务板块的收入。
笔者在服务股权融资项目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项目存在这样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家公司,业务收入也分散在多家公司名下,导致股权融资主体不清晰、公司关联交易及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程度非常严重。
一般而言,投资机构在决策是否投资某项目时,投资机构主要考量的是项目公司产品的竞争力、成长性及当下业绩的真实性,对项目公司的合规性并不会作过多要求。这是因为,在公司还未达到上市辅导条件时,公司如果完全按上市辅导的标准来合规,公司合规成本太高,反而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发展。
然而,上述股权多点开花情况,并不在投资机构可容忍的范围,该情况的存在往往会让众多投资人望而却步。原因在于,在投资人的眼里,股权多点开花会产生如下后果:(1)项目的股权融资主体不清晰,且较多关联主体的存在,致使因此而产生的关联交易会降低项目财务报表的可信度;(2)实际控制人在融资主体外设立的公司,不仅会分散实际控制人的精力,而且会为实际控制人进行同业竞争、利益输送提供了便利。
因此,公司在启动股权融资前,应及时梳理明确项目的股权融资主体公司,并据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即将曾经的实际控制人股权多点开花的情形,变更为通过单一股权融资主体公司来归集实际控制人名下拟用于融资的同类业务。
(二)设计清晰稳定的控制权
清晰稳定的控制权,有助于公司快速作出决策、避免公司僵局,也是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尽管A股市场亦有无实际控制人而成功上市的案例,但该类案例凤毛麟角,且大多为控股股东为境外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因此该类案例不具有普适性)。
从投资人的角度而言,如果一个项目公司业绩非常好,但股权比较分散、控制权不清晰,则无疑会阻却投资人的投资愿望。这是因为,一方面,投资人在与考察投资项目时,往往需要先与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沟通;当进入投资协议谈判环节,投资人往往需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对赌条件,如果实际控制人都不明确,投资人相当于无的放矢;另外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如果一个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明确,这很可能会给公司埋上一颗失败的种子,遑论上市敲钟了。
因此,如果一个公司拟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公司应在保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方面应进行相应的设计。同时,鉴于此类公司往往需要以上市为目标,总体而言,在设计控制权保障机制方面应注意如下两个股权比例:
1. 百分之五十表决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掌控公司的控股权意味着其表决权比例应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在公司进入成熟期前,为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实际控制人掌控的表决权应尽量在50%以上,以避免因控制权随意变更而致使对接资本市场的计划搁浅。
2. 百分之三十表决权** 。如果公司在IPO申报时的股权比较分散,一般认定持股30%以上的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因此,如果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IPO后被稀释至30%以下,第一大股东是否仍可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在考量上述两个股权比例的基础上,并结合IPO时需发行不低于占公司股份25%的公众股(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可以反推出公司在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前提下可预留多少比例的股权用于股权融资或进行股权激励。
(三)及时剥离亲属股东,做好风险隔离
在创业早期,由于经营不稳定,公司创始人不得不依赖“七大姑八大姨”,乃至于有部分创始人的亲属成为公司的股东。典型的案例是夫妻档公司,或父子档公司。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公司的“皇亲国戚”也很可能有恃无恐了。大量亲属股东及亲属员工的存在,会使公司产生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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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股东或员工长期占据着公司的重要岗位,会使公司其他员工丧失上升通道,从而公司没法吸引真正优秀的人才;同时,公司无法形成相互制衡、相互勾稽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这也是投资人难以容忍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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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则,公司在IPO申报时,当其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该配偶或直系亲属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投资人在与创始人谈判沟通投资协议时,也会倾向于将创始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这会产生如下两个后果:
(1)如前所述,投资人往往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对赌义务。如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也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则实际控制人违反对赌义务的责任及于其所有家庭资产,实际控制人将面临巨大压力。笔者曾经办过一个股权融资项目,在投资人入股之前,创始人股东的配偶也在公司持股,投资人即要求创始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对赌义务。
(2)当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持公司股份,将被锁定3年;而一般的原始股股东,锁定期一般为1年。这无疑会使实际控制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一夜暴富的机会被生生推迟了两年。
(四)员工股权激励平台搭建
在投资人入股之前,是公司进行员工股权激励较为适宜的时机。
一方面,公司的股权价值即将有专业投资人作为背书,股权的价值更能凸显出来,股权激励的效果也相应会更好。很多失败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就是因为员工看不到股权价值,股权对员工而言“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有时甚至一文不值。
另一方面,在投资人入股之前,公司授予员工激励股权的价值往往是参考公司的净资产而定,公司因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需在会计上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较少,员工因低价获得激励股权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风险也较小。然而,如果在投资人入股之后再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的价值有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而且是相对非常高的标准),此时,公司需在财务上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会非常高,这无疑会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进而影响公司上市的进程,且员工因此而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风险也更高。
因此,为不给公司上市的进程及员工的股权激励税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拟融资的公司尽量在投资人进入之前便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五)创始人在公司的持股架构方式
创始人接受了投资人的投资后,在专业投资人的鞭策下,公司在过往的种种财务不合规的现象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整改,两套账的现象基本上不会再被容许。
考虑到创始人从公司获得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公司的分红及其转让公司股权的收入,从税负优化及财富传承等角度而言,建议创始人采取通过家族公司间接持股及其个人直接持股的混合持股模式(具体原因详见笔者之前文章《搭建股权架构的五个考量维度》
)。
在投资人进入之前,创始人想怎么捣腾公司股权,不会有太多障碍。然而,在投资人进入之后,股权难以轻易再变更。因此,为方便公司创始人的税负优化及财富传承,建议在投资人入股之前即搭建上述混合持股的架构。
二、结语
哲人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当然,也没有完全不同的两片树叶。笔者总结的上述股权架构要点,可供拟进行股权融资的公司参考,但并不能照搬采用。考虑到股权架构的搭建受限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其他股东的配合意愿、股权变更的税负轻重等多种变量因素,拟进行股权融资的公司在设计持股架构时需结合现实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