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对中国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的影响
浅论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对中国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的影响
潘烨桐律师认为,近年来,美国商务部(BIS)以“国家安全”等为由,持续加强对中国低空经济领域(无人机、eVTOL及相关零部件、软件)的出口管制与制裁,主要措施包括将多家重点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并实施推定拒绝许可审查、对违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出台新规收紧无人机供应链管控等。这些管制措施通过“最低比例规则”和“直接产品规则”实施长臂管辖,导致中国企业面临核心零部件供应链断裂风险、产品升级受阻、特定市场准入受限以及合规成本大幅上升等严峻挑战。对此,文章建议企业加强零部件排查与供应链管理、严格筛查客户背景与最终用途、提升全员合规意识并动态跟踪法规变化,同时借助专业法律团队应对出口管制风险,以保障业务稳健发展。

随着低空经济领域产品在现实场景中逐步深入落实应用,美国亦逐年加强对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主要手段包括通过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依据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将有关企业列入实体清单、扩大受控物项范围、加大对违反出口管制实体的处罚力度等方式,限制中国获取美国技术和零部件、禁止美国主体与其交易等。被制裁企业主要集中在无人机、eVTOL及相关零部件、软件和技术领域,制裁的理由多为“国家安全”、“军事用途”。此外,地缘政治冲突、国际局势变幻也使得受控物项(包括含有美国受控物项的外国产品)流入如俄罗斯、叙利亚、委内瑞拉等地受到更严格的管制,此举也一定程度限制中国低空经济领域企业海外市场的发展。
本文试举例近年来BIS对低空经济领域的物项管制及实体制裁措施,浅论该等管制与制裁对中国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的影响,并就企业应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一、近年来BIS涉及中国低空经济领域的部分制裁
1. 将以大疆为代表的无人机企业及供应商列入实体清单,限制其获取受控物项
2020年12月22日,BIS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大疆”)列入实体清单,限制大疆获取绝大部分的美国受控物项。根据现行的实体清单,除无人机操作者向大疆披露EAR99项下指定的无人机操作、维护或修理技术外,其他EAR项下的所有受控物项均需获取许可证方可向大疆提供,且大部分物项实施推定拒绝的许可审查制度。
2024年6月,BIS将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道通智能”)列入实体清单,明确道通智能获取EAR所辖的所有物项均需获取许可证,且针对道通智能的许可证审查适用推定拒绝的许可审查制度。在BIS将道通智能列入实体清单前,根据路透社新闻报道,美国众议院议员曾要求拜登政府对道通智能进行调查,认为其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可能会暴露全国的敏感数据[1]
。
此外,BIS于2024年5月将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商鼎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商鼎盛”)、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纵横”)、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AEE”)列入实体清单,理由为前述企业获取或试图获取原产于美国的受控物项供中国军事实体使用,该等物项适用于无人驾驶飞行器。其中,中商鼎盛旗下产品包括热成像探测仪、夜视仪、激光测距仪、无人机热成像模组、光纤制导、光电吊舱等产品,成都纵横旗下产品包括倾斜相机、光电吊舱、激光雷达等任务设备、地面站和机库产品、软件产品以及无人机产品,AEE旗下产品包括无人机机载设备、图传系统、反制侦测系统、民用无人机、大型无人机等产品。
2. 对违反EAR规定的实体实施严厉处罚
根据EAR的规定,违反EAR的行为可能导致违规实体面临民事罚款、吊销许可证、出口权限限制等行政处罚,对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还可能会面临高昂的罚金及监禁的刑事处罚[2]
。以下是举例与低空经济领域相关的部分处罚案例。
(1)高额罚款
2024年8月15日,BIS宣布对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TE Connectivity Corporation(“泰科电子”)和位于香港新界葵涌的TE Connectivity HK Limited 处以58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原因是这两家公司在未获得BIS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中国高超音速技术、无人机和军用电子项目相关的各方,包括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西北工业大学,运送了受管制的低端物项(low-level)。BIS认为,泰科电子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多次通过其在中国的业务部门和分销商,在未获得BIS许可证的情况下,79次违反EAR,将价值174万美元的EAR99物项出口至实体清单上的中国实体和/或出口用于受限的无人机最终用途。这些低端受控物项,包括电线、印刷电路板连接器、压力和温度扫描仪。
(2)列入实体清单
2024年4月11日,江西新拓实业有限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理由是该公司通过采购、开发和扩散俄罗斯无人机为俄罗斯军方提供支持,违反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被列入实体清单后,该企业获取EAR项下所有受控物项均需事先取得许可证,且除属于EAR99类别的食品和药品外,其他受控物项的许可证审查均适用推定拒绝的审查制度。
2024年10月23日,帝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L-To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mpany和深圳市佳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理由是前述主体已经或试图为伊朗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无人机计划采购美国原产的受控物品。前述主体该企业获取EAR项下所有受控物项均需事先取得许可证,且许可证审查均适用推定拒绝的审查制度。
3. 通过出台规则以加强管制
2025年1月初,BIS公布《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的安全:无人机系统》拟议规则[3]
,解决就无人机系统中集成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nd Services,“ICTS”)的交易所带来的不当或不可接受的风险,向公众征求意见。在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拟议规则中,其所指的ICTS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处理数据和控制无人机飞行的机载计算机;(2)通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飞行控制器、收发器/接收器设备、近距离链路(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传感器)和飞行终止设备;(3)负责起飞、降落和导航的飞行控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外部感受传感器和本体感受传感器;(4)地面控制站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手持飞行控制器;(5)操作软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管理软件;(6)任务规划软件;(7)智能电池供电系统;(8)本地和外部数据存储设备和服务;以及(9)人工智能软件或应用程序。该拟议规则从无人机及其组成部分的定义范围、安全风险评估、潜在监管措施、授权与认证机制、可能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虽然该拟议规则刚结束公众意见征集阶段,尚未有正式管制规则出台,但该拟议规则的发布可见美国政府对无人机供应链安全的高度关注。随着低空经济领域产品的发展升级及在各场景应用中的深入使用,针对低空经济领域产品相关的管制也许会朝着更严格、更全面的方向发展。
二、BIS出口管制与制裁对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的影响
美国的出口管制与制裁体系以BIS为核心,依据EAR作出管制与制裁,包括出台相关规则不断调整并收紧对特定受控物项的管控、将特定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对违反EAR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等。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务院等多个部门,依据其他法规形成除实体清单以外的多个制裁清单。本文仅就EAR相关的管制与制裁浅论其对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的影响。
1. 受控物项限制导致供应链不稳、产品升级迭代受掣肘
(1)受控物项
受控物项指商业管制清单(the Commerce Control List,“CCL”)上具有特定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编码)的物项,以及未在CCL中列出,但属于美国商务部管辖范围内的物项。前者在符合管制条件的情况下,需事先申请许可证方可进行出口或再出口,后者被归类为EAR99,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无需许可证即可出口或再出口。
以上受控物项,不仅包括位于美国境内、原产于美国,还包括含有一定比例受管制的美国成分的物项,后者指不满足最低比例规则(De Minimis Rule)[4]
的外国制造产品或符合直接产品(Foreign Direct Product, FDP)[5]
规则的外国制造产品。其中,对于近几年来被逐步加强管控的半导体和芯片,BIS更是在2024年12月发布的临时最终规则中新增了“0%最低比例规则”[6]
,并于今年1月发布《对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实施额外的尽职调查措施》的临时最终决定,要求工厂和外包半导体封装测试(OSAT)公司遵守EAR项下有关供应链中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的相关规定。
(2)商业管制清单
判断产品、软件及技术是否属于具有特定ECCN编码的受控物项,需要根据物项在CCL的相关分类下进行查询。CCL对管控物项的分类分为十大类,每个类别又细分为五个产品组。其中,与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相关的受控物项主要包括第3类(电子设备)、第4类(计算机)、第5类(电信和信息安全)、第7类(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以及第9类(航空航天与推进)。如第3类中的3A090高性能计算芯片,可应用于无人机和eVTOL的飞控系统、传感器和通信模块;第7类中的7A101高精度加速度计及其专门设计的零部件、7A103仪器、导航设备及系统等,可应用于无人机和eVTOL的导航系统;第9类中的9A012非军用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和部件,可用于无人机的生产制造。以上受控物项类别涵盖了从核心零部件、飞控系统到导航和通信模块等多个方面。

图表 1 CCL管控物项分为十大类,
每类项下再细分为五个产品组
(3)影响
以上,即使企业没有或极少直接从美国采购零部件、软件、技术的情况,但若采购的零部件、软件、技术包含美国受控物项,亦存在落入EAR管制范围从而被限制获取的风险。
前述对受控物项的限制及美国管控持续收紧的态势,将可能导致国内无人机产品难以获得包括航空发动机、红外成像设备、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等在内的美国受控物项,产品零部件存在供应链断裂的风险。一但供应链断裂,将可能导致生产中断并不得不寻求替代产品的情况,从而进一步引发产品质量把控、成本上升的风险。
此外,随着飞行应用场景在农业、化工业、物理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应急响应等各领域的有序落地与深度发展,行业对产品及配套设施的精确度、智能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也会逐步提升,对高性能零部件及相关软件与技术的需求与依赖也将相应增加。对于未能实现技术自主化、部分关键零部件(如高性能芯片等)依赖美国的企业来说,也将存在因受控物项供应受限,导致产品更新迭代难度加大的风险。
2. 长臂管辖限制对特定客户群体供应产品,从而影响市场占有率
如前所述,因EAR中创设了最低比例规则及直接产品规则,使得美国依旧可以管辖外国主体对外国产品的交易行为,这也是不少国内企业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俄乌战争期间,笔者也曾多次接到客户咨询,询问自家生产的产品销售至特定国家/地区或主体,是否可能违反EAR的规定。若产品属于受EAR管辖的外国产品,企业需关注交易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就最终用户的判定,则涉及到国家清单及实体清单的使用。
(1)国家清单
国家清单是指EAR中规定的国家组别清单(Country Groups),该清单将国家分为A、B、D、E等不同组别,从A到E组的出口管制政策由宽松到严格,且不同国家/地区适用的受控原因不同(见图表2)。该清单用于确定受控物项的出口或再出口到该国家/地区是否需要许可证,以及适用的许可证例外政策,需要结合CCL清单一并使用。在CCL清单中,每一具有ECCN编码的受控物项均明确列明该物项受控原因是什么(如反恐、核不扩散等),若受控物项拟出口、再出口的目的国家/地区恰好适用该受控原因,且不存在或不满足许可例外情形的,该物项的出口、再出口需要事先申请许可证。
近几年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BIS也不断调整国家清单中的国家分组,其中较重大的调整就包括2020年将俄罗斯从管控较宽松的组别A归类到管控严格的组别D,而俄罗斯也因地缘政治因素和美国对其将相关技术及零部件用于军事用途的担忧,无人机相关技术及零部件出口也受到较严格的管控,包括扩大了俄罗斯/白俄罗斯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适用范围、对俄罗斯军事最终用途和用户限制等,其中涵盖用于无人机制造的相关物项。
此外,EAR第744.3条明确,针对国家清单中D:4中列出的国家/地区,若明知管控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操作、安装、维护、修理、大修或翻新射程至少为300公里的无人机,或用于运载化学、生物或核武器的,限制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无人机相关管控物项。若无法确定最终用途产品的射程能力或是否用于生化核武器的,只要受控物项是运输至D:4组别国家,均需事先取得许可方可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目前D:4组别国家包括中国(含澳门)、俄罗斯、伊朗、朝鲜、叙利亚、委内瑞拉等。

图表 2如图示,打“×”为该国家/地区适用的受控原因。举例,若管控物项在CCL清单上管控原因是国家安全,则该物项在出口至中国时需要事先申请许可证,但若出口至加拿大,则无需申请许可证。
(2)实体清单
实体清单(Entity List)是由BIS制定和管理的清单,其中包含了被认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构成威胁的外国企业、机构、个人,目的是限制特定实体获取美国认为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或违反其外交政策利益的技术和产品。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实体往往面临比该实体所在地区所受的管制措施更严格的管制措施。以前文提到的大疆为例,为了维持大疆现有产品的基本功能和维护,确保其民用无人机能够继续为现有美国消费者提供服务,美国允许大疆获取极为有限的部分EAR99类受控物项,其他EAR项下的所有受控物项在被提供给大疆前均需获取许可证,且大部分物项实施推定拒绝的许可审查制度,从而阻断大疆获取美国受控物项。
因此,无论是无人机产品或是相关零部件、软件系统等配件的供应商,尤其针对EAR99这类一般不需要许可证的低端物项的交易,若交易对象或最终用户属于实体清单中实体,该交易仍可能违反EAR规定。
(3)影响
以上,因EAR中创设了最低比例规则及直接产品规则,使得美国依旧可以利用“长臂管辖”原则,将出口管制范围扩展到全球供应链。美国对华的持续管制,使得不少国内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中,加上地缘政治冲突影响,美国亦对特定国家/地区收紧其管制政策。若企业向受制裁国家/地区或实体清单中实体出口或转移含有美国成分的产品,产品可能会因符合最低比例规则或直接产品规则中外国产品的规定而受控于EAR。在没有取得许可且不符合许可证例外的情况下,交易存在违反EAR规定并受到高额罚款或列入实体清单等处罚风险。为了避免违反EAR规定,可能因此需放弃特定国家/地区市场或终止与实体清单中实体交易,此举将导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一定程度的下降。
3. 合规成本提高
为了保证产品供应链的稳定且避免生产的产品落入EAR受控物项范畴,企业可能需为此对产品现有生产线进行调整及对产品进行必要的研发,或者为产品寻求替代的零部件、应用软件及技术等,该等操作将导致企业直接成本的提高。
三、企业应对建议
1. 加强产品零部件排查及供应链管理
企业可对产品生产、组装过程中所涉的零部件进行排查,判断是否存在涉及的美国原产零部件、软件及技术的产品,以及可能会被认定为EAR受控物项的“外国产品”,控制美国受控物项在产品中所占的成分比例。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的零部件、软件及技术,及时开发或寻求替代供应商产品。
2. 重视客户背景调查,关注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
企业在业务开展时需关注交易对象所属地区/国家的管制政策及交易对象是否落入实体清单,加强对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的筛查,关注交易对象是否存在EAR列举的警示信号(Red Flags),持续跟踪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是否发生变化。
3. 加强企业合规意识,持续监控法律变化
企业可定期对员工进行出口管制法规的培训,确保员工对出口管制与制裁制度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员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主动识别和报告潜在的合规风险。同时需关注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及时更新对相关市场准入限制的了解,对于可能受到限制的市场,企业需提前规划替代方案。
4. 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协助
在全球贸易格局日益复杂、出口管制与制裁措施不断收紧的背景下,低空经济领域企业正面临着愈发严峻的合规挑战。而应对复杂的出口许可要求,需要专业且精准的法律支持来确保合规运营。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出口管制带来的挑战,降低违规风险,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注释:
[2] EAR第764.3节
[4]
计算外国制造产品中受控美国原产物含量的价值占比的规则,若低于规定的比例,该外国制造产品不属于受EAR管辖的受控物项,反之则可能属于受控物项,落入EAR管辖范围内。
[5] 指满足EAR第736.2(b)(3)条中一般禁令三的条件下,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以及工厂或工厂的主要部件是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时,该工厂生产的外国产品。
[6] 对于ECCN 3B001.a.4、c、d、f.1、f.5、f.6、k至n、p.2、p.4、r或3B002.c中指定的商品,如果该商品包含在美国原产集成电路布图中,或包含CCL第3、4或5类下指定的美国原产集成电路布图,且该商品的目的地为澳门或国家组D:5中指定的目的地,则不存在美国管制内容的最低限度阈值,除非该商品被排除在国家安全许可要求或地区稳定许可要求之外;
对于符合EAR第774部分补编1中的商业管制清单第3B类(3B001.a.4、c、d、f.1、f.5、k至n、p.2、p.4、r或3B002.c除外)中规定的ECCN参数的物项,且商品被纳入美国原产集成电路或包含CCL第3、4或5类规定的美国原产集成电路,并且该商品的目的地为实体清单中脚注5指定的实体,不存在最低限度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