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江苏 · 著作权

张家港 AI 蝴蝶椅案

设计师主张AI生成的蝴蝶椅图片著作权,但未提供涉案图片原始生成记录。法院认定未证明具体表达中的独创性投入,并驳回全部请求。

审理机构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日期
2026年4月22日
程序状态
一审判决生效;上诉后撤回;法院典型案例通报
案号
(2024)苏0582民初9015号;(2025)苏05民终4840号

01

基本案情与争议事实

  • 设计师发布AI生成的蝴蝶椅图片及提示词。
  • 合作未果后,被告参考公开提示词另行生成设计并生产产品。
  • 原告提交事后演示,未提交涉案三张图片的原始生成过程记录。

02

核心争议与审判焦点

  1. 如何证明对具体生成图片的独创性贡献
  2. 抽象创意与具体表达的界限
  3. 图片与实物产品是否实质性相似

03

裁判结论与案件进展

  • 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符合独创性要求。
  • 法院还认定被诉具体表达存在显著差异,且未证明应受保护的竞争优势。
  • 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通报记载原告上诉后撤回,一审生效。
日期与程序记录
  • 法院政务号发布典型案例;实际裁判月日未据此推定。

04

实务启示与风控指引

01保存每张拟商用图片对应的提示词、版本、参数、过程文件及人工修改记录。

02设计交付合同应区分抽象概念、最终表达与可制造产品,并约定证据移交。

03维权前同时评估作品属性、具体表达比对与竞争利益证据,避免只依赖登记或事后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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