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与争议事实
- 设计师发布AI生成的蝴蝶椅图片及提示词。
- 合作未果后,被告参考公开提示词另行生成设计并生产产品。
- 原告提交事后演示,未提交涉案三张图片的原始生成过程记录。
02
核心争议与审判焦点
- 如何证明对具体生成图片的独创性贡献
- 抽象创意与具体表达的界限
- 图片与实物产品是否实质性相似
03
裁判结论与案件进展
- 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符合独创性要求。
- 法院还认定被诉具体表达存在显著差异,且未证明应受保护的竞争优势。
- 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通报记载原告上诉后撤回,一审生效。
日期与程序记录
- 法院政务号发布典型案例;实际裁判月日未据此推定。
04
实务启示与风控指引
01保存每张拟商用图片对应的提示词、版本、参数、过程文件及人工修改记录。
02设计交付合同应区分抽象概念、最终表达与可制造产品,并约定证据移交。
03维权前同时评估作品属性、具体表达比对与竞争利益证据,避免只依赖登记或事后演示。